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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通知公告 關於進一步做好通信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通信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來源:信息化與數字軟件服務業科   時間:2024-06-14 17:12:4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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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加強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保障通信網絡安全,維護電信用戶和通信企業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規建設的通信設施均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或者遷移他人的通信設施。

  二、確有必要改動、拆除或者遷移的,應當事先征得通信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並配合做好通信設施改動、拆除或者遷移各環節協調工作,落實通信設施“先建後拆”或“先遷後拆”的原則,確保在用通信設施安全。所需費用和損失由提出改動、拆除、遷移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項目改遷或改建完成後,應及時開展竣工測量,上報設施信息數據,完成更新和歸檔工作。

  三、本通知中通信設施,主要包括通信設備、通信線路、通信配套設施和省通信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通信設施,具體參照《廣東省通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粵通業〔2019〕1號)執行。

  四、改動、拆除或者遷移通信設施補償方式可采用“實物還建”或者“費用補償”。采用“實物還建”應當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務水平和質量為標準,提高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原產權單位自行承擔。

  五、因市政建設、道路施工、城市更新等確有需要改動、拆除或者遷移通信設施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編製項目實施進度計劃、平麵圖以及通信設施改動、拆除或者遷移的需求書,並及時與產權單位溝通對接,明確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及通信設施改動、拆除或者遷移要求。

  六、擅自改動、拆除或者遷移他人的通信設施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五條或《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七、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由公安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處理。

  八、阻礙通信設施建設、維護、保護工作,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梅州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