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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通知公告 關於印發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民營經濟與服務體係建設科   時間:2023-09-22 17:57:3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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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23年9月21日

  



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製,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製的若幹意見》(粵府〔2015〕66號)、《關於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粵辦發〔2020〕27號)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政府組織、多渠道籌資設立的為企業增信,鼓勵用資產抵押、碳排放權質押、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誌)質押、保證等擔保方式獲得貸款或者信用貸款,鼓勵和促進合作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風險補償資金用於合作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約定進行補償。

  風險補償資金專款專用,不發生風險代償不支出。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風險補償資金對合作金融機構為本市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損失實行風險補償。

  第三條 設立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

  第四條 按規定程序建立“中小微企業池”。風險補償資金的支持貸款對象為符合條件的本市中小微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業務合作協議,向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

  第六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製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製定詳細的風險補償資金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不得變相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發展;

  (四)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靈活多樣,包括但不限於采取以房產、土地、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誌)、股權、應收賬款等抵(質)押物進行抵(質)押,以及保證擔保(含追加實控人夫婦及股東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等方式;

  (五)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許下盡可能為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範圍的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

  (六)接受本辦法以及合作協議的有關合作條款。


  第二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商務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梅州監管分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運行中的協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運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研究和審議完善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製度;

  (二)審議合作金融機構利用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以下稱“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年度業務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準風險補償資金壞賬核銷;

  (四)審核上報風險補償資金補充方案,變更風險補償資金規模;

  (五)監督有關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使用效益情況;

  (六)審議核準風險補償資金的清算、撤銷;

  (七)審議其他需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和變更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金融機構;

  (二)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三)核準進入企業池的中小微企業名單;

  (四)審核批準合作金融機構提交的風險補償資金增信貸款申請;

  (五)審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風險補償損失及辦理償付;

  (六)核準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各金融機構的額度等。

  第十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方向,借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負責建立和管理“中小微企業池”,做好資金貸款業務的推廣宣傳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直屬單位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法律、會計、審計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請入池企業進行資信調查,負責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日常管理工作,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建立和管理“中小微企業池”、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的推廣宣傳、受理合作金融機構使用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申請和不良貸款項目風險補償申請等工作,並負責對資金貸款企業的貸前走訪、貸後跟蹤、監督、服務。

  (二)市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籌集,加強對風險補償資金主管部門的監管,督促部門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相關工作,並在必要時開展對該項財政資金重點評價工作,保障風險補償資金運行所需經費等。

  (三)市科技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高新技術及其他科技產業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四)市商務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加工貿易企業、商貿流通及電子商務產業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五)市金融局負責協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關係等。

  (六)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七)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用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獲得質押融資的產業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八)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定企業執行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法規。

  (九)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文化藝術、旅遊等產業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十)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分行負責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體係,指導和協調合作金融機構創新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

  (十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梅州監管分局負責加強對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嚴格按規定開展業務。

  第十一條  合作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成立專門的服務團隊開展此項業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二)執行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借款企業使用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情況;

  (三)與“中小微企業池”內的企業開展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執行優惠利率,降低企業的貸款成本;

  (四)對“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的貸款規模力爭達到資金總額的10倍以上。抵押貸款額度不低於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質押貸款額度不高於質押物評估價值的30%,單個企業貸款額度不高於500萬元;信用貸款的單個企業貸款額度不高於100萬元;

  (五)獨立開展對“中小微企業池”內申請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企業的盡職調查和評審,盡職調查、評審過程和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幹預;

  (六)依照合作協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七)提請審議資金的補償和核銷壞賬;

  (八)負責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損失時的債務追索;

  (九)監督相關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及規模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主要包括市級財政資金的直接投入、上級財政信貸風險補償扶持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孽生的利息等。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授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風險補償資金,采用受托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封閉運行,資金僅限於提供風險補償業務的擔保及補償。

  第十四條在資金貸款平台業務終止且資金池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後,資金池其他資金(含本息)扣減補償損失後一次性退還市財政。


  第四章  企業入池條件及程序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合作金融機構推薦和企業的自願申請等,定期受理並核準加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中小微企業名單,定期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履行相關手續後,均可列入“中小微企業池”:

  (一)在梅州市轄區內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並且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發展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業;

  (二)主營業務突出,經營管理規範,穩定發展的中小微企業,包括但不限於:專精特新企業、“四上”企業(四上是指: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貿易業、資質以上建築業、規模以上服務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戰略性產業集群內製造業中小企業、綠色低碳型中小企業以及上述類型相應培育庫企業,國家和省市創業創新大賽獲獎企業;

  (三)企業應符合銀行業信貸政策,滿足在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開設結算賬戶,信用記錄良好;

  (四)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無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企業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中小微企業可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入池申請,也可通過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各成員單位和合作金融機構亦可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推薦企業。

  (二)企業需按要求提交入池申請材料,由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定期彙總企業入池申請,並組織第三方對企業進行資信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交的擬入池企業名單和相關評估材料作出審核意見,定期對擬納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企業名單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公示,無異議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審核批準文件書麵通知合作金融機構和入池企業。

  “四上”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小升規培育庫企業、綠色低碳型企業、工業技術改造備案項目名單內企業和戰略性產業集群內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免申請入池,由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收集免申請入池企業名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入池企業(不含免申請入池企業)每三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近兩年度經營情況和年度財務報表。

  (四)“中小微企業池”實行動態管理,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每三年對入池企業(上年度入池企業除外)按入池條件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免申請入池企業每年根據上年度的名單進行動態管理。

  發現入池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池:

  1. 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2. 獲得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後,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還款或到期不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且造成風險補償資金損失的;

  3. 有挪用或改變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用途的;

  4. 有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風險補償資金貸款行為的。


  第五章  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發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中小微企業向合作金融機構提交貸款申請,由合作金融機構按本機構的企業貸款審理程序,在15個工作日內獨立完成對企業的實地貸前調查,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撰寫調查評價報告,確定授信額度,完成審批並形成放貸意向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業務申請函》,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請函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結果書麵通知合作金融機構。

  (二)合作金融機構對納入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範圍內、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發放貸款,其中:微型企業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小型企業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中型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含2000萬元),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含3年)。合作金融機構根據獲批企業的現有條件,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三)合作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人員對企業全套貸款資料進行審核,確認貸款審批條件、合同條款已落實,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齊全、手續完備,抵(質)押登記手續已辦妥,按照約定發放貸款。合作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後2個工作日內書麵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  風險控製及補償程序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控製。

  (一)合作金融機構應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製,每季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企業的經營情況,並對貸款企業的以下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1. 資產負債率連續3個月上升,並較貸款初期上升10個百分點以上;

  2. 流動比率連續3個月下降,並較貸款初期下降10個百分點以上;

  3. 企業主要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發生變更;

  4. 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5. 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6. 認為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現象。

  (二)當合作金融機構發放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逾期率(逾期貸款額/貸款餘額)超過10%時,合作金融機構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並暫停發放新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逾期率下降後,可恢複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

  第二十條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損失補償範圍和程序。

  (一)補償範圍。政府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範圍隻包括企業在貸餘額的本金,不含貸款的利息、逾期利息、罰息、滯納金。最大補償限額為存放於各行風險補償資金的當期餘額總額,單筆貸款代償金額不超過當地風險補償資金總金額的20%(以發放貸款前一月底補償資金賬戶餘額計算)。當風險補償資金餘額不足以承擔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本金損失補償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機構承擔。如出現風險補償資金全部用於補償的情況,合作銀行終止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按照確定的終止日,不受理新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

  (二)法律訴訟。企業貸款逾期超過2個月,合作金融機構根據約定及時啟動債務追索程序,同時書麵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當合作金融機構書麵確認無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本息時,應征詢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後啟動法律訴訟程序。

  (三)補償程序。合作金融機構先行依法處置抵質押物獲取償付,在法院立案後,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關於使用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補償的函》對未清償的貸款本金提出補償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銀行提供了第二十一條所列的資料的情況下,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補償決定,按抵押貸款50%、質押貸款30%、信用貸款20%的比例進行補償,並書麵通知合作金融機構。

  (四)債務追索。實施補償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合作金融機構對借款人進行債務追索。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複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合理追索費用後(追索費用由合作金融機構據實報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按如下順序操作:1、按補償程序中承擔風險的比例分別歸還風險補償資金補償款和金融機構貸款本金;2、歸還金融機構貸款利息;3、退還貸款企業。

  第二十一條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補償函;

  (二)貸款合同、借據;

  (三)貸款擔保合同;

  (四)法院立案受理憑證(回執)複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五)還本付息記錄清單,催收情況說明(加蓋公章);

  (六)借款企業拖欠貸款本金的相關材料。


  第七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完善績效評價製度,定期對整體使用情況進行有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  發生風險補償資金貸款補償或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行為的企業,監管部門和合作金融機構按規定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征信記錄,定期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且5年內不再納入“中小微企業池”。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補償資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考核,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到位1年後,合作金融機構未按合作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應責令整改;資金到位2年後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合作金融機構合作資格。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運行,市財政按上年度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在貸餘額的0.4%限額內支付資金管理費用,列入市級財政年初預算解決。資金管理費用包括評審費用、運營費用、宣傳費用、服務中心工作經費及其他費用等。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梅市工信〔2021〕4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印發實施之前發生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