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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供銷社 部門文件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來源:本站   時間:2017-01-03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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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
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中共廣東省委、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5〕12號)、中共梅州市委六屆六次、七次全會精神,加快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和城鄉社區生活服務體係,促進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增收致富,推進農村全麵小康社會建設,現就深化我市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因地製宜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基層社建設和創新聯合社治理機製,以服務“三農”工作大局為根本,以密切與農民利益聯結為核心,以全麵提升市場競爭和為農服務能力為重點,深入推進體製改革和機製創新,著力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係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係,形成政事分開、社企分開、上下貫通、整體協調運轉的雙線運行機製,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適應農業現代化需要的組織體係和服務機製。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重大意義,進一步激發供銷合作社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更好地發揮其在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致富、繁榮城鄉經濟中的獨特優勢,擔當更大責任。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把全市供銷合作社係統建設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係,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成為黨委和政府推動“三農”發展的重要依托,密切聯係農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切實在農業現代化建設和農村全麵小康社會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基層社分類改造基本完成,合作製經濟較快發展,合作經濟組織體係比較健全,作用有效發揮,成為為農服務的新型重要載體。
——社有企業改革基本完成,混合所有製經濟加快發展,構建農產品加工銷售、農業生產資料、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為主業,上下高效對接,服務城鄉的經營服務體係,企業發展活力和實力明顯增強。
——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明顯提高,服務領域不斷拓展,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綜合服務體係基本形成,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
——聯合社完成自身改造,理順社企關係,強化層級間聯合合作,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體製運行機製基本建立,服務“三農”能力增強。

二、推進供銷合作社基層社改造,夯實為農服務基礎
按照強化合作、農民參與、為農服務的要求,因地製宜推進基層社改造,提升為農服務能力,加快把基層社辦成規範化、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合作社,實現農民得實惠、基層社得發展的雙贏。
(一)推進基層社分類改造。對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要擴大服務領域,規範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積極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加快辦成以農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合作社。對經濟實力一般、擁有存量資產的基層社,通過縣級聯合社出資、企業合資、員工入資等多種方式,對基層供銷社現有商業設施改造升級,盤活社有資產,更新經營業態,擴大服務領域,增強經營能力。對經濟實力較弱、沒有經營業務的基層社,要通過社有龍頭企業帶動、經營服務網絡對接、社會資本投資等方式,逐步恢複重建農村經營網絡。對已下放鄉鎮管理的基層社、已承包或租賃的基層社經營網點,要通過業務對接、產權重組等方式,逐步將其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係。沒有基層供銷社的地區,可采取政府扶持縣級聯合社投資新建,或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綜合服務社組建,吸收社會資金、經營能人、鄉鎮基層組織合建等方式, 延伸經營服務網絡,提高服務覆蓋範圍。
(二)按照合作製原則規範建設基層社。通過勞動、資本、土地、技術、渠道合作等多種途徑,采取合作製、股份合作製等多種形式,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推動完善基層社治理結構,落實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製度,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拓寬基層社負責人選任渠道,鼓勵村“兩委”負責人、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村能人等入社參選。建立健全與績效掛鉤的收入分配製度,調動基層社幹部職工積極性。規範基層社和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係,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製度,切實做到農民出資、農民參與、農民受益。
(三)加強與農民多種形式的合作。鼓勵基層社通過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吸納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基層社幹部職工組建農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製企業。支持供銷合作社充分發揮綜合服務平台作用,引導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和行業協會,帶動農民合作社圍繞優勢產業開展全程係列化服務。加強基層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龍頭企業等合作,形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合力。
三、增強社有企業發展活力
牢牢把握為農服務方向,深化社有企業改革,創新社有資產管理模式,強化社有資產監管,創新社有企業體製機製,加快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建立健全現代企業治理機製,增強發展活力和為農服務實力,加快構建以社有企業為支撐的經營服務體係和綜合服務平台。
(一)優化經營服務領域。組建社有資本投資公司,重點投資發展農資、農業技術、糧油、農產品流通加工、再生資源、農村金融等為農服務優勢產業和關鍵領域,優化資本布局和經營服務領域,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和服務城鄉居民生產生活能力。推動社有企業資產重組,鼓勵主業優勢突出、治理結構完善、風險管理健全的社有企業對關聯企業進行兼並重組,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強強聯合,培育一批骨幹企業,提升經營規模和整體實力。支持社有企業依法處置非經營性資產和不良資產,將資本投入發展優勢領域或新型服務領域。
(二)大力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分類推進社有企業產權製度改革,對有經濟實力、經營服務健全的企業,要著力引入社會資本,加快股份製改造,提高產業經營規模和綜合實力。社有企業要積極探索推行經營層、骨幹員工持股,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發展。支持社有企業對外兼並重組,加強與具備網絡、品牌、管理、人才和技術等優勢的社會資本對接,實現產業融合。除資本投資公司和重要為農服務骨幹企業要保持控製力外,其他社有企業在確保為農服務方向前提下,其社有資本持股比例可以不設下限。  
(三)建立健全現代企業治理機製。推進深化社有企業內部管理製度改革,積極創新建立社有企業的現代企業治理機製,規範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機構和職責,建立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製衡的現代企業管理運行機製。加強財務、預算、審計、資產處置、重大投融資、風險評估防範等製度建設,提高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深化社有企業選人用人機製和薪酬製度改革,建立完善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製和薪酬分配辦法,促進企業經營骨幹和員工工資合理增長。  
(四)加快構建經營服務體係。深入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推動農資、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和再生資源等傳統供銷流通服務網絡的改造轉型創新升級。積極開展聯合合作,推進社有企業、基層社網絡和資產與省聯合社經營服務平台和大型龍頭企業開展業務、產權對接,實現省、市、縣、鎮供銷合作社經營業務資源有效對接,構建高效對接、雙向流通、各業務板塊有機融合的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係,提升市場競爭和經營服務能力。建立共同出資的投資平台,加強各層級社有企業間的產權、資本和業務聯結,推進社有企業相互參股,推動供銷合作社係統優勢資源跨區域橫向聯合和跨層級縱向整合互補,加快構建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網絡,促進現代流通經營服務網絡發展壯大。

四、加快提升為農服務能力
  立足服務農業現代化、立足服務農民生產生活,加快供銷合作社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延伸、向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拓展,加快建設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服務體係,在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農村服務、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為農民提供高效、實惠、安全、優質的服務。
(一)大力發展農技綜合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企業提升農資商品儲備能力,切實抓好農資保障供應。創新發展現代農資經營服務網絡,實行“一網多用”,拓寬經營服務領域,加強農業技術推廣與應用,大力創辦一批莊稼醫院、農技服務機構,深入開展測土配方施肥,為農民施肥用藥提供技術指導,促進精準施肥和科學用藥。大力發展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創新農業綜合服務領域,為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資供應、統防統治、植物保護、農機作業、收儲加工、種子供應、產品銷售、大田托管、代耕代種、土地流轉等係列化全程服務,加快農資流通向農業技術綜合服務轉型。支持供銷合作社承接高毒農藥定點經營。
(二)加快健全農產品流通服務體係。提升供銷合作社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加快建設依托“農產品市場+糧油倉儲加工+冷鏈物流配送”為基礎的農產品現代流通服務體係,大力發展農產品交易配送、質量檢測、倉儲加工、冷鏈物流、電子商務、金融保險等綜合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建設農產品市場、糧油倉儲加工基地、冷鏈物流配送中心,納入我市農產品流通體係發展規劃。支持供銷合作社利用整合存量土地、房產資源建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倉儲加工基地,推動形成“企業(農產品市場)+合作社(基地)+農戶”等產業帶動模式,提升農業生產產業化組織化水平。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和運營,政府控股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交由供銷合作社建設、運營和管護。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劃撥專項資金支持供銷合作社組建農產品產加銷一體化骨幹企業,推動糧油、金柚、臍橙、茶葉等優勢農產品產業化發展。
  (三)大力打造電子商務平台。積極實施供銷合作社“互聯網+”行動,推進產業組織、商業模式、供應鏈、物流鏈創新,促進互聯網和農村現代商貿流通的融合發展。大力培育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加快建設農資、農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等電子交易平台,積極整合交易、倉儲、物流、金融、信息和技術服務等多種服務功能,推動供銷合作社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快供銷合作社商業模式創新,鼓勵發展多種形式電子商務,大力推動市、縣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平台建設,推動全國、省、市、縣供銷合作社各級電子商務平台融合對接,共享優勢資源,主動融入“供銷e家”、供銷大集等知名電商平台,發展線上網店和線下實體店,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城鄉商品雙向流通,提高電子商務平台運營服務能力。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物流配送網絡建設,鼓勵基層社利用網點資源承辦村鎮電商綜合服務社(點),為廣大農民提供全方位社會化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與院校、職業技校合作開展電子商務經營管理人才培訓,提高農民應用電商創業能力。
(四)穩步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積極與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各類合作金融服務平台進行對接,鼓勵有條件的供銷社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及參股農商行,開展農業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融資租賃等業務,推進農村普惠金融業務發展。加強與保險機構合作,積極開展農村保險業務。鼓勵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等抵押、擔保貸款試點。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按照社員製、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對供銷合作社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各級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在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監管,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五)積極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支持供銷合作社統籌整合存量土地、房產資源,結合“三舊”改造和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改造建設城鄉社區商貿服務中心或經營服務綜合體,打造綜合服務平台。市、縣(區)供銷合作社要拓展供銷合作社新型服務功能,利用經營場所發展文體娛樂、養老幼教、就業培訓等新型業務,為城鄉居民提供綜合社會服務。基層社要通過改造基層經營場所,建設一批鎮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站),提供商品購買、亚博网址链接 、社會事務等便民服務。
(六)積極參與“美麗鄉村”建設。積極發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絡,加快從傳統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向回收綜合加工利用產業化轉型,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回收體係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把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集散交易中心、區域分揀加工中心、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支持供銷合作社建設再生資源產業園區項目,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係建設集約化。支持供銷合作社建設、管護、運營城鄉生產生活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配合做好城鄉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促進資源循環、高效、節約利用。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處理係統建設,提高農村生態安全水平。鼓勵供銷合作社結合實際大力發展生態養生、休閑觀光、鄉村旅遊等新興服務業,廣泛參與農村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積極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充分利用和整合供銷合作社係統職業技術教育資源,充分發揮在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技能培訓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供銷合作社參加全國總社、省供銷合作社和各級政府部門開展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對參與技能晉升培訓及標準目錄中的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的農民,按規定給予補貼。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密切聯係農民的優勢,以農民合作社社員、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業龍頭企業有關人員及基層社工作人員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作物科學施肥用藥、動物飼養防疫、農機具使用維修、農產品流通加工及營銷、電子商務、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合作金融等有關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市、縣(市、區)聯合社、社有企業積極與市內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開展合作,積極開展新型職業農民訂單式培養,加快造就一支符合我市農業現代化需要的新型職業農民隊伍。
(八)發揮優勢助力精準扶貧。要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自身優勢,全麵開展扶貧攻堅,通過“社有企業+基層社+農民合作社+貧困戶”等扶貧模式,積極引導支持社有企業、基層社、農民合作社利用產業扶貧、結對幫扶或吸納貧困戶入社等方式,為貧困戶發展生產提供農資供應、農技服務、農產品加工流通、技能培訓、農村合作金融等綜合服務,幫助貧困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加快脫貧致富步伐。
  五、加強聯合社自身建設
  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加快深化體製改革,大力創新運行機製,切實理順社企關係,有效密切層級聯係,加快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係。
(一)加快轉變聯合社職能。市、縣(市、區)聯合社要全麵貫徹落實好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社的決策部署,切實把握好為農服務方向,強化服務“三農”職能,著力加強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等主要工作。縣級聯合社重點要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辦好直接麵向農民生產生活的服務網點。穩定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二)理順聯合社與社有企業關係。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有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理事會要落實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縣級以上聯合社理事會設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並接受同級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股權管理等辦法,探索聯合社機關對社有企業的多種管理方式。在改革過渡期內,聯合社機關工作人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有關機關批準可到本級社有企業兼職,但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
(三)加強聯合社層級間的聯合與合作。強化聯合社為成員社服務、為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建立聯合社對成員社工作的評價機製;成員社主要負責人任免,須征求上級聯合社意見。建立成員社對聯合社工作的評價機製,開展成員社對聯合社年度工作報告的評議工作。設立梅州市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每年從市級社有資產收益中提取不低於20%作為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縣級社在自願基礎上上繳不超過10%部分作為市級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於基層建設和為農服務,建立共同發展機製。各縣(市、區)聯合社設立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每年從本級社有資產收益中提取不低於20%作為本級合作發展基金。供銷合作社、財政等部門要聯合製定基金管理辦法,明確基金使用細則,接受財政、審計監督,確保出資成員責權明確,資金運行規範高效。允許上級社爭取到的同級及上級財政扶持資金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下級社。
(四)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建立健全各級供銷合作社監事會組織,優化監事會職能配置,創新監事會工作機製,建立健全規範透明的管理製度,強化聯合社對成員社的資產監管職責。在各級聯合社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中,設立監事會工作部門,強化對本級社有資產和經濟活動的監督。推動社有資產交易公開化、透明化,防止社有資產流失。
  六、為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營造良好環境條件
  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樹立起重視供銷合作社就是重視農業、扶持供銷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理念,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進一步辦好供銷合作社。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全麵推進小康社會建設、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戰略高度,把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納入全麵深化改革的大局,加強領導,統籌謀劃,協調推進。全市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在市委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把關,具體工作由市供銷合作社等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落實。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重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成立領導機構,加強領導協調,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充分發揮綜合改革試點的引領作用,按照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指導試點豐順縣、蕉嶺縣供銷合作社在2016年底前完成試點改革任務,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以點帶麵促進全市供銷合作社係統綜合改革工作全麵紮實推開。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級職能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能分工抓緊出台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市、縣(市、區)各級財政要加大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支持力度,提供改革發展資金,重點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和基層社改造。加大農業綜合開發對供銷合作社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和產銷對接等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社保醫保曆史遺留問題,涉及需政府承擔的費用由各級政府按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統籌解決。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抓緊落實處理供銷合作社政策性虧損財務掛賬、金融債務等曆史遺留問題。要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土地權屬的確權登記工作, 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要尊重曆史,注重現實,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確定土地權屬,簡化相關手續,減免有關稅費,依法確認供銷合作社土地權屬。加大對社有企業改製、兼並重組、拍賣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稅費方麵的政策指導和扶持力度。支持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承擔化肥、農藥、糧油、凍肉、“三防”應急物資等政府儲備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參與大宗農產品政策性收儲。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係和社有資產完整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對已經平調、侵占、改變或納入的,要妥善予以解決。
(三)扶持基層供銷社發展。國家扶持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層傾斜,資源要更多地投向基層供銷社。支持基層供銷社作為相關涉農政策和項目實施主體,承擔公益性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供銷社作為農民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注冊後的基層供銷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注冊後的基層供銷社持有和管護。支持基層供銷社加快經營服務設施升級改造,並在土地使用、建設規劃等方麵給予支持。基層供銷社改製後的剩餘資產,由縣級聯合社或上級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供銷合作社領導班子建設,選拔素質高、能力強的幹部充實到市、縣(市、區)各級聯合社領導班子。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廣泛吸引各類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一批懂市場、會管理的優秀企業家,努力鍛造一支對農民群眾有感情、對合作事業有熱情、對幹事創業有激情,敢擔當、能擔當、善作為,勇於破解改革發展難題的高素質幹部職工隊伍。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切實增強深化綜合改革的自覺性主動性,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場的辦法不斷破解體製機製難題,推動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