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繳存單位和職工: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防控,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審議通過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的有關決議事項,現將有關決議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市直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
為使有限的資金惠及更多繳存職工以解決剛需型及改善性住房需求,進一步降低資金流動性風險,市直單方、雙方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限額重新調整至30萬元、40萬元。
二、規範失信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情形
為約束失信行為,推進社會誠信建設,防範信用風險,同時體現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力對等原則,參照本省其他地市做法,把繳存職工的誠信記錄作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重要審批依據,對於出現下列情況的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予以規範:
1、人民銀行征信記錄顯示貸記卡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的,還清逾期金額2年後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人民銀行征信記錄顯示商用房貸款、消費貸款、助學貸款或任意種類貸款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的,貸款結清5年後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實施騙提騙貸行為的職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積金係統黑名單,五年內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包括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
為緩解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不足,增加資金歸集量,參照本省其他地市做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原則上不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3505元);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繳存工資基數最高不超過22508元(超過部分自行納稅);單位及個人繳存比例各控製5%-12%之間。我市後續年度調整繳存工資基數的核定按照上述方式執行。
四、授信貸款利息差由增值收益支付(不足部分由財政貼付)
授信貸款利息差在當年增值收益中按業務支出列支,當增值收益不足於支付時,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負擔。
五、本決議事項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六、本決議事項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