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以來,多數地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 〔2015〕135號)要求,開展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異地貸款)業務,有力支持了繳存職工異地購房。但是,仍有少數地區異地貸款政策尚未落地,部分地區存在手續繁瑣、限製條件多、繳存使用證明不規範、信息核實不順暢等問題。為全麵落實異地貸款政策,保障繳存職工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確保異地貸款政策落實到位。尚未開展異地貸款業務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要抓緊出台工作細則,於2016年12月底前開展異地貸款業務。 已開展異地貸款業務的公積金中心,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得停辦異地貸款業務。因當地資金緊張,貸款需輪候的,異地貸款職工應與本地貸款職工一並輪候。
二、明確異地貸款使用條件。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要認真核實職工數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職工,出具 《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以下簡稱繳存使用證明)。對已使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含異地貸款) 的職工,無論貸款是否已結清,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出具繳存使用證明,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受理其異地貸款申請。
三、不得對異地貸款設置附加條件。申請異地貸款的職工,與本地貸款職工同等享有貸款權益,各地不得對其異地貸款設置繳存地、戶籍地等附加條件,以及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製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四、因地製宜確定異地貸款額度。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異地貸款職工的收入、公積金繳存餘額、個人信用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異地貸款額度,有效防控貸款風險。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不得以控製異地貸款風險為由,要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繳存職工的正常提取予以限製。
五、統一規範繳存使用證明材料。繳存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應統一使用建金〔2015〕135號文件明確的繳存使用證明,不得隨意更改格式和內容。除可另附繳存使用明細外, 不得隨意要求職工提供其他繳存使用證明材料。
六、明確繳存使用證明授權要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3〕70號),授權其分中心、管理部(含分理處、辦事處等,下同)出具繳存使用證明,由分中心、管理部加蓋公章或業務用章。公積金中心須將授權事宜子以公開,並保證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的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準確。對經授權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的繳存使用證明,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應予認可。
七、落實繳存信息核實聯係人。公積金中心,未與設區城市公積金中心統一管理的分中心,各省(自治區) 自行批準設立的、獨立管理的直管縣(市)公積金中心的繳存信息核實聯係人和聯係方式,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公積金中心報我部彙總公布 (未與設區城市公積金中心統一管理的分支機構異地貸款業務繳存信息核實聯係人名單見附件)。各地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係統公布的繳存信息核實聯係人,核實異地貸款職工繳存使用信息。凡繳存信息核實聯係人和聯係方式有調整的,應以公函形式及時向我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申請變更。
八、加強貸後管理工作。已受理異地貸款申請的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應按要求及時向數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供繳存使用證明回執。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做好台賬記錄工作。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歸還貸款。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加強對異地貸款業務的監督指導,定期開展異地貸款業務檢查,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公積金中心嚴格落實異地貸款政策。對政策落實不到位、職工反映問題集中的公積金中心,要向有關城市人民政府通報情況,並報我部。我部將適時開展異地貸款業務專項督查。
附件:未與設區城市公積金中心統一管理的分支機構異地貸款業務繳存信息核實聯係人名單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