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麵:
    字體:
    對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公積金中心 通知公告 關於印發《梅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 貼息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府機構 > 市公積金中心 > 通知公告
關於印發《梅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 貼息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16-01-18 10:55:05   瀏覽:-
字號:

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業務經請示市政府領導同意,並經市三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通過,現將《梅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6年1月14日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製度作用,滿足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請示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啟動“公轉商”貼息貸款業務,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貼息貸款,是指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公積金中心)與商業銀行合作,利用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借款人按商業性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商業性貸款基準利率高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所產生的利息差,由公積金中心承擔並委托商業銀行按月支付給借款人。

第三條貼息貸款的貼息資金,在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條貼息貸款申請人享有與公積金貸款相同的權利義務,記錄為一次公積金貸款,按公積金貸款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年公積金歸集和提取使用情況、個貸率和資金結餘情況,適時啟動貼息貸款;根據上一年度公積金增值收益情況,適當控製年度貼息貸款規模。

第六條公積金中心根據貸款銀行資金規模、利率優惠條件、業務係統支持度、服務質量等情況,選擇具備開展貼息貸款業務條件的貸款銀行,簽訂《貼息貸款合作協議》,委托貸款銀行辦理貼息貸款業務。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委、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第二章 貼息貸款申請條件

第八條購房職工申請貼息貸款,其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貸款額度和期限等必須符合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及規定。

第三章 貼息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貼息貸款可貸額度及最長期限,按梅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貸款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的利率按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合同約定利率執行,超過國家貸款基準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貼息。貸款基準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首套房認定標準由承辦銀行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執行,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貼息貸款辦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二條購房職工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程序辦理:

(一)購房職工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貸款銀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核,審批確定申請人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並將符合貼息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移交至公積金中心確認;

(三)貸款銀行按其商業住房貸款條件對職工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四)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辦妥抵押手續後,同時發放貼息貸款。

第十三條在貸款發放前,須辦妥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或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手續。

第五章 貼息貸款償還和貼息

第十四條貸款銀行負責對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和扣款,並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五條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商業性貸款利率、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貼息貸款本息。貼息貸款在還款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還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長還款期限。確需變更的,須經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同意。

第十六條貼息貸款的貼息金額為借款人貼息貸款餘額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商業性住房貸款基準利率與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差額。計算公式如下:

月貼息金額=貼息貸款餘額×(商業性住房貸款基準年利率-公積金貸款基準年利率)÷12(例如:2016年1月1日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月貼息金額=貼息貸款餘額×(4.9%-3.25%)÷12)。

超過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的部分、因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複利不予以貼息。

第十七條貼息金額由公積金中心按月支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收到貼息後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借款人的貸款還款賬戶內。

第十八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並不再實行貼息貸款的置換轉回: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貸款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發生逾期償還貸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限製、處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損毀滅失的。

第六章 貼息貸款管理

第十九條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貸後管理規定進行管理,貸款銀行承擔貼息貸款的風險。

第二十條貼息貸款的借款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積金中心在資金寬裕時,可視情況與銀行協商,將貼息貸款的貸款餘額置換轉回為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二條貼息貸款置換轉回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須為已放款、未還清、未終止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生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貸款逾期的;

(三)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的;

(四)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時的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不得大於“原貼息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抄送省建設廳住房保障與公積金監督管理處、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6年1月14日印發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