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現將依法對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被扣留未處理的機動車進行清理。請有關車主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持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將依法處理。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