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記分分值告知公告(見附件)。
請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到擬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接受處理,並可以依法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