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如下違法被暫扣未處理的機動車進行清理。請有關車主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施憑證和機動車合法手續到扣車單位接受處理,逾期將按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