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梅州城區部分人力客運三輪車業主非法加裝電動裝置,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破壞了客運行業秩序,影響了城區道路交通安全,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民反映強烈。為改善城區交通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廣大群眾的利益,梅州市政府依法決定開展人力客運三輪車業主非法加裝電動裝置專項整治。為保障專項整治順利開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九項規定: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製拆除,予以收繳,並依法予以處罰。
三、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四、非法加裝電動裝置的人力客運三輪車車主在整治行動過程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配合拆除非法加裝的電動裝置,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有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一)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
1、圍堵、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圍堵國家機關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0條第1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0條第2款的規定,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1、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聚集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2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以破壞交通設施的方式,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7條、119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聚眾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的規定,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
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5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並實施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0條第1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場執法過程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等車輛通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照《刑法》第277條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