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專家酬勞給付行為、保障專家合法權益、確保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根據《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現將《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酬勞暫行標準》(下稱《標準》)貫徹實施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標準》中所規定的酬勞為最低標準,即招標人等交易項目發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支付的酬勞不低於該標準時,評標評審專家應予以接受的同時,不得提出其他不合理費用要求或要求給付更高標準酬勞。政府采購活動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照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
二、《標準》第六條的內容,是針對第七條中相關評標評審時間超過2小時,每增加一小時的情形作出的規定。第七條中規定的1小時以內(含1小時)、2小時以內(含2小時),按《標準》以每人每次200元、400元給付。
三、招標人等交易項目發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自覺按《標準》給付專家酬勞。交易中心(平台)應做好現場見證服務,督促招標人等交易項目發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標準》給付專家酬勞。同時,應做好相關日常考評記錄。
四、評標評審專家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要求,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獨立評審,在評標評審活動結束前,不得討論和打探專家酬勞。評標評審活動結束後,專家認為所得酬勞低於《標準》的,應及時向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要求按《標準》予以補足。
五、我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和評標評審專家加強規範管理。對相關專家違規行為的核查處理情況,將向社會公開,並錄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
特此通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