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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國家糧食技術轉移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本站   時間:2019-01-16 08:44:4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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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有關糧食科研院所、高校,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科技興糧工作,促進糧食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強糧食科技創新體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係建設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4號)精神,我局結合實際,研究製定了《國家糧食技術轉移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糧食技術轉移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係建設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4號),進一步完善糧食科技創新體係,提升糧食科技供給與轉移擴散能力,加快國家糧食技術轉移中心(以下簡稱“技術轉移中心”)建設,規範技術轉移中心建設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轉移中心是糧食科技創新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麵向企業和科研機構開展技術轉移服務、促進科技成果高效轉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技術轉移中心的主要功能是集聚和運用創新要素,開展研發設計、知識產權和技術交易、成果推廣、谘詢診斷、科技創新創業、科技金融服務、技術轉讓和代理等專業化服務,提高創新效率,促進知識成果傳播、轉化、應用,支撐產業轉型發展。

  第四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指導技術轉移中心建設和運行,負責命名授牌、定期督導、驗收考評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任務

  第五條 技術轉移中心應按照建設技術轉移體係和發展技術轉移機構的有關要求,明確服務行業的定位,健全完善內部管理製度,建設糧食技術、成果信息發布平台,定期發布技術、成果信息,接受委托承擔行業成果、技術轉移對接活動。主動開展針對企業和科研人員的對接服務。

  第六條 技術轉移中心應建立科學、完善的成果評價機製,搜集、篩選、分析、加工技術信息,及時更新糧食技術成果庫,技術服務專家庫,具備為企業和科研人員提供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政策谘詢能力,具備技術集成和二次開發的能力。

  第七條 技術轉移中心建設所需經費采取單位自籌等多渠道解決。技術轉移中心收支應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其資金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章製度執行,其收益用於技術轉移中心的建設與發展。

  第三章 建設條件

  第八條 技術轉移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發展戰略清晰,體製機製順暢,管理製度健全;

  (二)人才隊伍能夠滿足建設需要,從業人員中、高級職稱占70%以上;

  (三)具有較為完備的服務條件和設施,自主支配的辦公場所、設施、設備能夠滿足為企業服務的需要;

  (四)服務能力強,具有穩定的企業服務群體和顯著的服務業績,申報前一年轉化成果數不少於10項;

  (五)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係,依托單位無其他部門年度審核不良記錄。

  第九條 科研機構申報技術轉移中心須滿足第八條的基本條件,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從業人員15人以上,上年度已成功開展技術轉移服務。

  大專院校申報技術轉移中心須滿足第八條的基本條件,並同時具有可自主支配的辦公和服務麵積300平方米以上。

  第四章 建設步驟

  第十條 糧食行業公益性科研院所、糧食類院校及轉製院所可向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報技術轉移中心建設。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接到申報後,組織專家對符合條件的候選單位進行評審,並赴現場考察,根據專家評議意見研究確定,並予公布,授予牌匾。

  第十二條 技術轉移中心的建設周期原則上為3年。建設期滿後,進行評估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命名,撤銷牌匾。

  第十三條 技術轉移中心與其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技術轉移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製定業績評價指標,並組織對技術轉移中心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業績評價。技術轉移中心建設和運行期內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技術轉移情況書麵報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五條 技術轉移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被取消命名。

  (一)連續3年未達到建設條件;

  (二)未按時、按規定或拒絕參加績效評價;

  (三)被要求限期整改,但未能通過整改評審;

  (四)連續兩次績效評價不合格;

  (五)在申報或年度績效評價中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 被取消技術轉移中心命名的單位,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對運行機製良好、轉化成效突出、產學研帶動作用明顯的試點單位,將通報表揚和鼓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