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各有關企業:
近年來,我省天然氣發電發展較快,對促進天然氣利用、滿足電力和工(產)業園區集中供熱需求、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發電成本較高、部分已投產熱電聯產項目未按計劃實施供熱、建設規模偏大等問題。根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力建設預警信息,我省到2020年電力規劃建設風險預警均為紅色等級,部分已核準煤電項目需延緩建設,預計未來幾年我省電力供應形勢寬鬆,但目前部分市和發電企業對建設天然氣熱電聯產項目的積極性仍然較高,要求建設的項目較多。為防範產能過剩風險,促進天然氣熱電項目有序發展,根據《關於印發 <熱電聯產管理辦法> 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617號)《廣東省熱電聯產機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辦法(試行)》(粵發改能電〔2015〕242號)等規定和電力體製改革相關要求,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熱電聯產管理辦法>
一、以規劃指導項目建設
天然氣發電項目主要包括純發電項目、熱電聯產項目和分布式能源站(以下將熱電聯產項目和分布式能源站統稱為熱電項目)。
(一)天然氣純發電項目要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的規劃。
(二)天然氣熱電聯產項目要嚴格落實“以熱定電”原則,以供熱為主確定項目布局和建設規模,納入省能源發展專項規劃。禁止以熱電聯產名義建設純發電項目。
(三)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可通過熱電冷三聯供等方式實現能源就地梯級利用。樓宇式分布式能源站原動機單機容量應不大於3兆瓦;區域式分布式能源站原動機單機容量應不大於50兆瓦。單機容量超過20兆瓦或總裝機容量超過60兆瓦的區域式分布式能源站需納入省能源發展專項規劃,其餘分布式能源站納入各地級以上市專項規劃。
二、嚴格項目建設管理
(一)納入相關規劃的天然氣純發電項目和熱電聯產項目,落實建設條件後,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納入相關規劃的分布式能源站項目,落實建設條件後,報項目所在地級以上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申報核準時,項目單位應對建成投產後供熱計劃作出承諾。
(二)熱電項目應根據熱負荷需求情況合理確定建設方案,項目建設規模(設計額定供熱能力)要與替代的現有小鍋爐額定總蒸發量及新增熱負荷之和相匹配。
(三)熱電項目應按照省、市有關電力發展規劃、熱電聯產規劃和天然氣管網規劃要求,落實熱負荷、電網接入、氣源供應等建設條件;同步做好配套供熱管網工程建設有關工作,確保供熱管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產。
三、做好項目運營管理
(一)熱電項目機組發電調度以保證供熱安全和電網運行安全為前提,以供熱為主要任務,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安排發電。
(二)熱電項目建成後如不能同步實施供熱,不予並網發電。
(三)項目投運三年後熱電比仍未達到40%的,限製上網發電。
(四)現已建成但未按計劃實現供熱的項目,需按項目核準要求落實熱負荷,提高供熱水平。
四、加強項目運營監管
(一)新建熱電項目需同步建設與電力調度機構聯網的實時熱負荷在線監測係統。現有熱電項目未實行熱負荷在線監測的,要抓緊建立與電力調度機構聯網的實時監測係統。
(二)電力調度機構應完善熱負荷監測係統,按照熱負荷監測數據,公平、公正、合理擬定熱電項目發電計劃安排。
(三)熱電項目所在地政府應根據環境保護要求,在熱電項目建成投產後,組織做好供熱區域內現有小鍋爐關停工作。
(四)定期組織開展對熱電項目核查和後評價工作,按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熱電比、熱耗率等指標,對各項目供熱情況進行核查和評估評級,並予以公布。
(五)對虛報供熱量、熱電比、熱效率等指標的企業,納入信用體係建設“黑名單”,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對長期無法按要求供熱的項目,暫緩項目所在區域和項目業主列入省能源專項規劃的其他熱電項目的核準。
(六)嚴禁未核先建、未達開工條件建設、不按核準內容建設等違規建設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追責,並責令項目停建、停產。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