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我委“放管服”改革工作,確保取消、下放、委托管理的審批事項“放到位”“接得住”“管得好”,結合各地在落實《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粵發改規〔2017〕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下放的事項,各地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和10號文規定的審批範圍和權限管理下放事項,不得自行再下放或者將審批事項改為備案管理。
二、對委托管理的事項,項目審批文件使用受托部門的發文紙和文件號,在正文中明確是受我委委托審批項目,並加蓋我委行政審批委托專用章。
三、加強對承接審批事項的管理。一要對本部門的審批事項進行全麵梳理,將承接的審批事項納入本部門權責清單對外公布。二要對下放和委托管理的審批事項建立台賬,實行專門管理,並做好審批數量、投資總額等統計工作。三要注重收集群眾、企業的意見建議,及時發現和解決審批實施中遇到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審批事項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進一步簡政放權建議,各地結合工作實際,對需要我委進一步下放、委托的審批事項進行全麵梳理,在認真研究合法性和可行性基礎上,提出建議放權的審批事項清單。
請各地按照上述要求,梳理總結2017年10月以來承接我委下放、委托管理的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實施成效、存在問題,以及有關建議,於2018年3月底前報送我委(政策法規處)。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2月13日
(聯係人及電話:顏樂中,020-83134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