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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部門文件 關於規範2016年“雙11”期間零售價格行為的提示公告
關於規範2016年“雙11”期間零售價格行為的提示公告
來源:本站   時間:2016-11-07 08:55:2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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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發改價監函20165166

  隨著“雙11”和“雙12”臨近,經營者促銷和消費者集中購物旺季到來,為營造誠信和諧的消費環境,防範和減少價格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等法律法規,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特此向廣大經營者、相關協會組織和消費者作如下價格提示:

  一、經營者線上線下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均應自覺依法明碼標價,規範打折、促銷、降價、饋贈等價格促銷行為。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禁止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重點防止出現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虛構原價。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不是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本交易場所最低交易價格,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新品上市開展促銷活動時,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

  (二)虛假優惠折價。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先提價再打折”,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於原價;

  (三)聲稱“特價”“清倉價”“全網最低價”“市場最低價”“出廠價”“零利潤”“虧損甩賣”等,但價格表示不真實、不準確,沒有依據或者無從比較;

  (四)采用“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漲價”等不實語言或者其他帶有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等標價,誘導顧客購買;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時,未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或被比較價格無來源依據;

  )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以各種方式作出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第三方網絡交易平台和為經營者提供交易場所的賣場應加強標價規則和促銷規則的合規審核,加強對平台或賣場內零售商價格行為的管理,敦促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

  四、各電商協會和連鎖經營協會要加強與行業企業的溝通聯係,密切關注行業價格行為動態,指導和督促行業企業做好自律。

  五、消費者線上線下購物時,應樹立理性消費理念,警惕各種形式的“消費陷阱”。參加促銷或優惠活動前,應仔細閱讀促銷規則和相關標價信息。如發生價格糾紛或發現相關價格違法問題,可撥打12358價格投訴舉報熱線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價格巡查和輿情監測,及時製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及時受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對群眾反映的涉嫌價格違法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出處理。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