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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
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境保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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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梅州市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6號)關於環境監管網格化建設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各級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強化環境風險防範管理,全麵推進我市環境監管執法全覆蓋,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和群眾環境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麵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以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為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職能,劃分以市、縣、鎮為單位的三級網格,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區域清、底數清、職責清和監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務到位)的網格化環保監管體係。通過體係的建立和實施,推動環境監管關口前移,觸角向下延伸,實現對各自環境監管區域和內容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管理,做到環境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
二、網格劃分和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行政區域為主要依據劃分為市、縣(市、區)、鎮(街)三級網格。其中,各縣(市、區)根據轄區內的監管任務和監管力量,以鎮(街)、開發區(產業轉移園)為基本單元將各縣(市、區)管轄區域合理劃分為若幹基層網格,明確具體任務和職責,每個基層網格必須落實監管責任人至少2名、網格責任領導1名。全市按行政區劃共分劃分為10個二級網格區域,分別為梅江區、梅縣區、興寧市、平遠縣、蕉嶺縣、大埔縣、豐順縣、五華縣、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梅州蕉華工業園。
(一)一級網格。
以市行政區域建立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市政府。主要工作職責:
⒈負責監督指導二、三級網格的建立、運行情況和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⒉利用現有的水、大氣環境自動監測係統等環境監測網絡和技術力量對全市範圍環境質量進行監督控製。
⒊對下級網格區域內的國控重點企業、省控重點企業、涉重金屬企業、涉危險廢物企業、一般企業等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督辦或後督查。
⒋按照要求對下級網格的環境監管進行稽查,並督促整改。
⒌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水務、住建、城綜、農業等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監管力量,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成立梅州市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負責聯係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環保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國土、住建、規劃、公安、城綜、交通、農業、林業、水務、衛計、安監、工商、食藥監、供電、銀行等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園區管委會組成。
(二)二級網格。
以縣(市、區)、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蕉華工業園等行政區域建立二級網格,責任主體為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工作職責:
⒈負責指導三級網格的建立和運行,依法全麵履行本級網格監管職責。
⒉對本轄區內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承擔本轄區日常監管執法任務,依法查處轄區內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汙染糾紛案件,排查沿江沿河企業、涉重企業、涉危險廢物企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按要求公開汙染源相關信息及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信息。
⒊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水務、住建、城綜、農業等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監管執法力量,明確重點監管對象,監管任務、監管責任人。
⒋對三級網格反映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將處理情況通報給三級網格。
(三)三級網格。
原則上按二級網格內行政區劃分,以所轄的鎮(街)、開發區為單元劃分為三級網格區域,責任主體為鎮(街)、開發區。工作職責:
⒈配合二級網格全麵排查沿江沿河企業、涉重企業、涉危險廢物企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安全隱患,認真調查、報告並協助處理上級網格交辦的環境汙染案件,及時填報網格化環保監管相關信息。
⒉落實環境監管責任人製度,每個鎮(街)、開發區確認一名分管環保工作的責任領導,依托現有的站、所、辦確認兩名以上的環境監管人員,對轄區內環保工作負責。
⒊對本轄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對生態環境和資源遭受破壞的堅決予以打擊,並向上級網格進行彙報。
⒋負責日常巡查及相關環境協調工作,發現問題、接到投訴舉報及時調查了解,妥善處理環境信訪投訴、環境汙染糾紛案件,對轄區內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製止、及時向負責該網格的領導彙報,並配合做好查處相關工作。
各級網格責任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的環境監察工作任務,並接受上級部門的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級網格責任領導負責組織、指導、檢查和督促網格環境監管工作落實,對重點環境監管工作和突出環境違法問題親自部署和直接組織查處。各級網格責任人員應及時開展日常巡查,掌握網格內排汙企業分布情況,熟悉主要環境敏感區域和環境風險隱患點,對網格內企業要做到生產工藝、汙染物治理流程、汙染物排放、環境風險環節的“四個清楚”。
四、各部門環境監管職責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汙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複”的原則,結合《梅州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梅市府〔2012〕54號)有關規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環境保護直接實施監督管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職責。
⒈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製定實施本轄區的環境保護目標及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大力推進水、大氣汙染防治和汙染減排,嚴格落實水、大氣和汙染減排目標責任,確保實現環境保護目標。
⒉對組織編製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 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⒊加強對農村和農業環境的保護,統籌安排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城鎮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倡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汙染,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⒋責令限期拆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排汙口和違規建設項目。依法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汙染企業。
⒌負責組織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成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⒍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大自然生態係統環境保護力度,開展各類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不斷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⒎加強環保隊伍建設,加大環保經費投入,促使環境監測和環境執法監察等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不斷提升環保執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⒏負責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度激勵。
(二)市環境保護局職責。
⒈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各相關責任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本轄區環境保護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組織編製本轄區環境功能區劃,擬訂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⒊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指導和管理。製定大氣、水、固廢、機動車、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的汙染防治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做好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⒋牽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環境安全隱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動;負責環境監察和組織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在環境監管事項未下放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蕉華工業園管委會前,負責以上園內企業的日常環境監管;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⒌督促落實水、大氣和汙染減排目標責任。組織製定水、大氣汙染防治目標和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水、大氣汙染防治目標和總量控製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責任單位汙染物防治和汙染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會同監察等相關部門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⒍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從源頭上預防、控製環境汙染和消除環境破壞。按管理權限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和實施全市強製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⒎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複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⒏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
9.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各責任主體做好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本轄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置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
10.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製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轄區環境監測調和環境信息網。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文化、教育等部門製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2.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三)市監察局職責。
⒈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實施監察。
⒉配合環保部門對全市突出環境問題實行掛牌督辦。
⒊配合環保部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
(四)市發展改革局職責。
⒈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編製有關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時,要求編製部門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麵審查意見。
⒉牽頭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淘汰落後鋼鐵生產能力工作,適時提出階段淘汰計劃和工作建議。
⒊負責完成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標任務。
⒋負責擬定城鎮汙水、垃圾處理具體收費標準,並執行差別電價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政策。
⒌牽頭推進全市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職責。
⒈組織編製工業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麵審查意見。
⒉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清潔生產的有關規劃和政策措施;牽頭協調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工作,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指導工業、信息化領域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配合環保部門指導工業、信息化領域企業開展汙染治理。
⒊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提請政府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後生產工藝裝備、產品,組織實施產業結構調整,牽頭製定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等措施。
(六)市教育局職責。
⒈推進各類學校開展環境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在相關課程中滲透環境教育的內容,鼓勵中小學開辦各種形式的環境教育課堂。
⒉督促指導各類學校積極開展環境宣傳活動,創建“綠色學校”,加強環境保護教學活動和環境保護社會實踐活動。
(七)市公安局職責。
⒈負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刑事執法,主動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門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活動,及時查處構成汙染環境罪的環境違法行為。
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噪聲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使用喇叭、警報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等行為依法實施管理。
⒊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⒋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汙染事故應急工作。
⒌依照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會同環保部門對在城市建成區道路行駛的無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視汙染物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汙染抽檢;對未達到現行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登記;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機動車依法強製報廢和注銷;負責機動車汙染減排相關工作。
(八)市司法局職責。
⒈負責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為維護群 眾環境權益提供法律援助。
⒉監督市強製隔離戒毒所、市戒毒康複管理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強環境保護日常監管,防止環境汙染事故發生。
(九)市財政局職責。
⒈負責編製同級政府年度環境保護投入預算,統籌安排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所需的費用。
⒉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⒊組織研究和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將環境保護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財政有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職責。
⒈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職業技能上崗培訓和職業教育。
⒉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習計劃,並指導實施;將環境保護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一)市國土資源局職責。
⒈負責組織編製設區的市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在編製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將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⒉對新設置的采礦權,在審核階段應嚴格把關,要求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和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開采礦產資源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文件。
⒊負責組織劃定禁止采礦區;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複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調處在查處環境問題過程中涉及的礦業權糾紛、土地權屬矛盾糾紛。
⒋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非法采礦和利用土地行為。
⒌負責協助做好地質災害預防管理工作,及時提供災情險情信息,會同環境保護部門防範地質災害次生災害導致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⒍負責國有儲備土地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⒎負責督促關閉礦山做好複綠等環境治理工作。
(十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職責。
⒈對建築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未取得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⒉負責建築工地的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依法查處不文明施工違法行為工作。
⒊指導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監管。
(十三)市交通運輸局職責。
⒈組織編製交通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麵審查意見。
⒉依法對營運機動車船汙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協助做好營運機動車減排相關工作。
⒊協調指導高速公路兩側聲障屏或其他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建設。
⒋負責加強對道路建設過程中的現場環境監督管理,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控製道路施工揚塵汙染;負責與水源保護區相鄰事故多發公路路段防撞、汙水 收集等防護措施的監督落實。
⒌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十四)市水務局職責。
⒈負責監督管理水資源工作,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開展全市水資源調查評價,配合省水文部門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指導水利工程項目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⒉組織編製水利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書麵審查意見。
⒊依法加強對江河及飲用水源保護區違規設置排汙口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負責劃定禁采砂區、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
⒋負責督促城鎮自來水廠提升水處理工藝,加強水廠出水水質監控;負責督促供水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
⒌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市生活汙水處理的發展規劃;負責城市生活汙水處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推進城市雨汙分流工程,完善城市汙水收集係統,提高汙水收集率;負責城市生活汙水處理廠汙泥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協助環保部門製定有關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計劃,負責製定並監督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⒍合理調度水資源,確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遊生態用水 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相關水電站落實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⒎依法實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十五)市農業局職責。
⒈組織開展農業環境監測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負責農業生產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汙染、破壞的預防和治理,負責農業源減排工作。
⒉對基本農田環境汙染防治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推廣使用合理農業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施肥、安全使用農藥,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防止植被破壞和土壤汙染。
⒊負責監督落實規定區域施肥類網箱養殖的取締,依法查處違規水產養殖行為;負責對漁業汙染事故或漁業船舶造成的水汙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⒋負責對主管的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江河生物多樣性和江河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和水產養殖區的環境整治。
⒌結合名村、示範村、新農村的創建,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農村生活垃圾收運、畜禽養殖汙染治理等有助於改善農村環境質量的重點工作。
⒍負責加強對農村秸稈的管理,推行秸稈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調處在查處環境問題過程中涉及的農田損毀矛盾糾紛。
(十六)市畜牧獸醫局職責。
⒈負責製定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負責對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規劃和管理,負責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負責落實規模以上養殖場(小 區)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組織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協助做好畜禽養殖業環境監管工作。
⒉負責監督做好染疫動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工作。
(十七)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職責。
⒈依法加強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環境汙染的監督管理, 對未取得環保部門批準文件的項目,不得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對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按照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予以取締。
⒉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監管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對超時營業行為進行查處。
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重大宣傳活動。
⒋負責督促廣播電台、電視台落實輻射設施的汙染防治措施。
(十八)市衛生計生局職責。
⒈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及醫療廢水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⒉督促醫療機構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輻射防護與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負責加強對放射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醫療機構放射診療活動中輻射環境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市統計局職責。
⒈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係,並定期公布。
⒉負責做好環境保護指標體係中所需要的能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
⒊負責協調公眾對環境滿意度的調查統計。
(二十)市林業局職責。
⒈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⒉加強對飲用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做好飲用水源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違法行為。
⒊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和植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⒋負責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依法對濕地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⒌負責監督落實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負責沿岸防護林維護和建設;實行采伐限額製度,采伐後應及時更新造林。
⒍負責依法查處不符合產業政策或汙染型企業非法使用林地的行為。
(二十一)市旅遊局職責。
⒈協同做好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旅遊景區落實環境整治措施。
⒉負責旅遊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二十二)市安全監管局職責。
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栝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⒉負責職責範圍內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城鄉規劃局職責。
⒈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城鄉規劃決策,編製城鄉規劃應明確各 功能區定位,避免工業區、居民區、文教區等交織引發環境問題。
(二十四)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職責。
⒈負責做好市區露天燒烤、垃圾焚燒、未經批準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具體管理工作。
⒉負責監督檢查市區渣土運輸車輛密閉運輸和傾倒。
⒊協助環保部門製定有關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計劃,負責製定並監督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
⒋負責對已建成市區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管。
⒌負責依法查處市區占道經營行為。
(二十五)市工商局職責。
⒈嚴格執行省政府公布的《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後置審批事項目錄》(粵府辦〔2014〕24號),規範登記條件。
⒉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抄告,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⒊依法對流通領域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購物袋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⒋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引起環境汙染的行為。
(二十六)市質監局職責。
⒈負責鍋爐等特種設備證照發放時把好環保關,禁止新上高汙染燃料鍋爐。
⒉負責對生產領域的環保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⒊對生產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二十七)梅州銀監分局職責。
⒈監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嚴格管理。
⒉負責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存在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十八)市科技局職責。
⒈負責將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⒉協調指導環境保護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⒊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 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
(二十九)梅州供電局職責。
⒈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
⒉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⒊負責監督供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汙染防治措施。
(三十)梅州海關職責。
⒈加強廢物進出境監管,加大對走私廢物等危害環境安全行為 的查處,阻斷危險廢物非法跨境轉移。
(三十一)市法製局職責。
⒈負責審核、審查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門製定的涉及環境保護方麵的規範性文件草案。
⒉依法辦理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的行政複議案件。
⒊負責對環境保護執法部門進行執法監督,審核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並核發行政執法證件。
(三十二)梅州海事局職責。
⒈負責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製,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等工作。
⒉負責組織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搜尋救助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⒊負責實施行政區域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管,防治船舶汙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三十三)梅州高新區管委會職責。
⒈負責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在環境監管事項未下放前,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園內企業的日常環境監管工作。
⒉按照《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委托梅州高新區(廣梅產業轉移園)管委會行駛部分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目錄的通知》要求,結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等做好相關環保事項許可工作,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⒊負責組織編製、實施園區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編製、實施園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計劃;負責園區內項目總量分配;負責建立園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係,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園區內環境信息環境統計和汙染源普查工作。
⒋負責園區生態建設和環境管理工作,落實園區汙染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總量控製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園區內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工作。
(三十四)梅州蕉華工業園管委會職責。
⒈負責園區內環境保護工作,在環境監管事項未下放前,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園內企業的日常環境監管工作。
⒉負責蕉華工業園區生態建設和環境管理工作,落實園汙染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總量控製工作;負責組織編製、實施園區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建立園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係,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指導督促園區內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工作。
(三十五)其他部門職責。
⒈負責抓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環境保護 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本部的貫徹落實;組織落實上級和有關部門下達的環境保護專項目標任務。
五、工作任務
(一)落實網格監管責任。
各網格監管責任人對網格內企業的環境監管負直接責任,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監管頻次要求開展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必須按照環境監察現場執法規範開展,認真填寫《汙染源現場監察記錄表》,對巡查發現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要填寫《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依法立案查處,並實施行政處罰。
上級網格責任人要加強與下級網格責任人的聯動,指導、協調解決下級網格責任人上報的相關問題,並按照一定比例對網格內企業開展檢查。
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明確區與鎮街分級管理責任和分工、增補納入監管企業、提高巡查頻次、細化各類執法文書等;要製定環境監察工作計劃,確保巡查到位。市環保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網格化管理工作實施情況開展稽查,稽查情況將與巡查頻次要求一並納入考核。
(二)摸清網格汙染底數。
各網格責任人要掌握網格內各類排汙企業的分布情況,熟悉主要環境敏感區域、環境風險隱患點,對網格內企業必須做到“四個清楚”:一是清楚企業生產工藝,掌握汙染物的產生情況;二是清楚企業汙染物治理工藝,掌握汙染物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三是清楚企業汙染物排放,掌握汙染物排放去向和達標排放情況;四是清楚企業環境風險環節,掌握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三)加強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評價企業監管。
各網格責任人要加大對網格內納入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評價企業的日常巡查和核查,尤其加強獲紅、黃牌環境保護信用評級企業的現場監測頻次和監管力度,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對因超標排放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下達限期治理決定,逾期未能完成的,依法提請政府予以關停。
(四)處理環境信訪案件和突發環境事件。
各網格責任人要及時調查處理網格內企業環境信訪案件,按照規定的期限答複信訪人;對網格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要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開展前期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部門上報事件處理處置情況。
(五)主動服務網格企業。
各網格責任人要主動宣傳環保政策、法律法規等,依法依規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環境問題,指導企業維護汙染物治理設施、規範排汙口設置、建立內部環境管理責任體係、完善環境管理檔案資料等。
(六)加強網格企業信息管理。
各網格責任人要加強網格內企業的信息收集,及時更新企業環境保護相關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一企一檔” 信息數據庫,為環境執法和應急處置等提供有效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是成立梅州市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積極推進各項工作的落實。各縣(市、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網格化工作的落實。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形成環境監管的強大合力。二是落實屬地責任。各縣(市、區)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劃定本級對轄區內各鎮(街)、開發區的環保監管網格,明確監管責任主體和任務要求,統一組織、指導、監督各鎮(街)、開發區環保監管體係的建立、實施、運行。
(二)完善工作製度。
一是逐步建立並完善網格化管理製度,明確各級網格責任主體巡查、報告、查處的時限、標準等工作要求,製定工作流程,明確相關部門在網格化環境監管中的職能,製定獎懲措施,保障各級網格的高效運轉。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製度,有效解決環境保護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查處重大環境違法案件。三是完善移交移送製度,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報告和信息公開製度,及時公布網格化體係建設情況、各級網格的職責、排汙企業的汙染物排放情況、查處環境信訪問題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三)提升執法能力。
一要將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二要積極延伸環境監管觸角,在鎮(街)、開發區(工業園區)建立環保機構,落實人員編製、經費。三要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對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充實執法力量,增加執法投入,達到對應標準。四要盡快完善、充實梅州市移動執法係統,依托梅州市環境環境保護局信息化建設工作,形成項目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係信息數據庫。五要推進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全部實施汙染源自動監控,並推進視頻監控,有效提升環境監管效能。
(四)落實責任追究。
一要嚴格排汙者主體責任。對違法排汙單位要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二要強化各網格責任人和監管人員的監管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積極推進網格化環保監管體係建設,製定網格化監管考核細則,嚴格落實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強化下級網格單元責任主體的環境監管責任,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對失職瀆職、未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保監管職責,不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對環保監管執法工作推諉扯皮的,依法依紀實施問責。三要建立嚴格、科學的責任追究機製。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因工作不力、決策不當、處置不當等導致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進行責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