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梅州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重點項目工作,推動梅州振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市級重點建設項目。本辦法所稱的重點項目,是指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市人大審議通過,列入梅州市年度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
第三條 梅州市年度重點項目計劃分為正式項目和預備項目兩大類,統稱為市重點項目。
正式項目是指已完成或預計當年可完成報批和招投標程序、具備開工條件的新建項目,以及未竣工重點項目需結轉的續建項目。
預備項目是指尚未完成各類行政審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當年不具備開工條件,需加快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重點項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相關副市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協助副市長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組成,代表市政府負責重點項目組織、協調、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辦"),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全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編製,項目推進全過程的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管理。市重點辦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條 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重點項目建設實施的各項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是重點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規推進項目征地拆遷工作。
第七條 各縣(市、區)相應成立重點項目領導小組,明確牽頭單位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本地區市重點項目的管理、協調、跟進和督查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工作機製
第八條 建立重點項目工作責任製。
責任單位:根據重點項目的性質,市直(含省屬駐梅)、跨縣境線狀工程項目由市相應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政府負責。
責任人: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工作職責:責任單位承擔牽頭協調推動重點項目申辦手續、指導實施、協調服務、督促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對重點項目推進負直接責任。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重點的交通基礎設施、產業、民生項目,以及納入市年度重點推進的項目,責任單位還應牽頭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具體跟蹤落實項目推進工作。
第九條 建立重點項目領導聯係製。重點項目領導聯係製是指責任領導和掛點領導聯係重點項目的製度。
責任領導:項目責任領導按市委、市政府領導分工掛鉤,對項目全程推進、協調承擔主要職責。
掛點領導:項目掛點領導為項目聯係領導,協助推動項目建設,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掛點聯係。掛點領導原則上每季度深入項目單位開展一次調查研究,加強督促檢查,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重點項目有效推進。
第十條 建立重點項目辦公會議製。
市重點項目領導小組會議:市重點項目領導小組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重點項目建設情況分析會,對市重點項目的建設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市重點項目工作會議:市重點辦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主任擴大會議,分析進度、查找問題,研究提出加快推進和服務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的意見建議,及時向責任領導和掛點領導報告,為市委、市政府當好參謀。
第十一條 建立市重大項目信息報送及統計製度。重點項目工作進度月報製。項目責任單位每月5日前將所屬市重點項目上月進展(包括投資進度、形象進度、存在問題、擬采取措施等)情況進行收集,上報市重點辦進行彙總分析,跟蹤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協調重點項目存在問題。重點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單位要確定一名聯係領導和一名信息聯絡統計員,負責與市重點辦聯係,及時報送信息、統計數據、溝通情況,按月向市重點辦報送市重點項目建設動態。
第十二條 統計部門依法統計重點項目相關數據,並在當月收到市重點辦報送的市重點項目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比較,及時研究市重點項目進展與統計數據的差異和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市重大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具備開工條件的重點預備項目,可申請轉為本年度正式重點項目;市招商引資或其他特別重大的項目,經報領導小組同意,可報市重點辦增補列入市重點項目。上一年度未完工的市重點項目自動結轉下一年度重點項目計劃,未完工的正式項目除政策法規等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改變並經領導小組同意外,一律不得調整直致項目竣工投產;預備項目需調整的,經報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十四條 建立重點項目策劃集中會審製。市重點辦在對擬策劃重點項目評估研究後,組織市發改、規劃、住建、國土、環保、水務、林業、經信、科技、金融等部門集中會審,審核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控製線、基本農田保護、水源保護、能耗總量等政策規定,審核項目是否整體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環保政策要求、節能政策要求、水土保持政策要求,分析項目用地征地拆遷數量、難度。集中會審後,各有關部門要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麵初審意見,由市重點辦彙總上報市政府審定後,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集中會審意見。
第十五條 建立重點項目綠色審批通道製。凡是列入市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審批綠色通道待遇。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在辦理項目建設審批手續時,一律采取"並聯審批、限時辦結、快審快辦"的原則,對於具備批複條件的項目,收到申報立項材料在限定工作日內予以批複;對於尚欠部分前置條件的項目,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出具"路條"。
市級各審批部門對於已經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新開工計劃的項目,在收到市政府下發年度重點項目正式文件之日起,由主要領導負責,及時組織梳理涉及本部門前期工作環節的事項,明確分工,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務前伸,落實業務骨幹跟進指導,及時銜接市重點辦和項目責任單位,按期完成前期報批工作。
第十六條 市有關部門還應根據本部門職能,依法依規全力推進重點項目工作。
(一)實行下限收費。除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重點項目建設期間的各種行政、事業收費按照最低下限標準收取,任何單位不得在國家、省規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點建設項目收費的各種政策。
(二)優先配置資源。對重點項目優先配置建設用地、環境容量等生產要素以及供電、供水、電信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用地,對列入市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優先安排解決,重點保障市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和用地規模;市環保部門要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主要汙染物指標需要。
(三)優先享受扶持政策。對市重點項目各級各部門要優先申報國家和省建設資金補助,以及市各項產業政策扶持和專項資金支持,市財政部門要優先安排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的建設資金,保障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五章 督查督辦
第十七條 重點項目工作季度督辦製。市重點辦每季度對全市重點項目進行彙總分析,對當前急需督辦的事項進行通報督辦,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辦室聯合下發,並分送市領導和有關部門。列入督辦事項的單位每月底前上報督辦事項落實情況,直至督辦事項完成。
第十八條 重點項目工作聯合督查製。市重點辦原則上每季度聯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辦室,並抽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開展對重點項目的督查,核查重點項目投資進度,對工作推進較慢的市重點項目進行現場督查工作。對特別重大的事項,經市重點辦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後,可不定期開展專項督查。
第六章 評估獎懲
第十九條 市重點辦聯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辦室每年年終統一組織對重點項目責任單位、市直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個人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的考核納入縣處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指標體係和各縣(市、區)促進梅州振興發展評估指標。對重點項目工作排名前三位的,予以通報表彰,對重點項目工作不力的,由市政府領導對第一責任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一條 對在重點項目推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對市直行政審批職能部門無客觀因素影響未按時履行審批職責的,由市政府進行通報問責。
第二十二條 被督辦單位無客觀因素影響未按規定時間內辦結的,予以通報批評;同一事項再次逾期未能解決的,移交監察部門進行效能監察,並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統計數據等行為,按照《統計法》有關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實行重大項目退出機製。沒有特殊原因,逾期不能開工或年度計劃完成不到70%的正式計劃項目;違反有關規定騙取優惠政策的重點項目,由市重點辦報請領導小組同意後,取消市重點項目資格,其配置的用地指標等資源調整收回,限期追回其它已享受的政策優惠,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此前相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