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製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省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2日
廣東省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製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製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5〕12號,下稱《意見》),深入推進廣東省投資管理體製改革,加強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規範投資行為和市場秩序,結合廣東省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麵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放管並重,進一步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創新投資管理方式。2016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統一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建立健全透明、規範、高效的投資項目縱橫聯動協同監管機製;著力解決部門放權不同步、基層承接能力不足、監管機製不健全、監管手段不完善等突出問題,確保接住管好、監管有效和服務到位,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釋放市場活力。
二、基本原則
(一)精簡規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麵清理涉及投資項目管理的審批監管事項,規範和優化審批流程等事項。全省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實行統一的管理事項清單、項目審批標準、項目編碼管理、全程網上辦理和全程協同監管,落實並聯審批和限時辦結製度。
(二)分類分級。區分項目類型,相應調整用地(用海)預審、規劃選址、環評(海洋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等審批權限,明確審批監管責任主體,盡快確定下放層級和同步下放的審批監管權限。創新監管方式方法,通過監管標準化、規範化,整合監管隊伍力量,建設與監管層級相適應的監管隊伍、確保接住管好。
(三)聯動協同。整合現有資源建設投資項目全省統一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實現全省投資項目“平台受理、在線辦理、限時辦結、依法監管、全程監察”。加強項目開工建設、竣工投產兩個重點環節的全過程監管,構建法律約束、行政監督、行業規範、公眾參與和誠信自律有機結合的監管機製,實現項目開工建設合法,建設過程合規有序。
(四)公開透明。依法依規做好項目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公開項目有關審批、監管和處罰等信息,暢通公眾投訴渠道、鼓勵社會依法監督,不斷擴大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途徑。
三、重點任務
(一)清理規範管理事項(2015年9月30日前)
1.清理行政審批事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投資項目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麵清理,最大限度精簡有關前置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縮短辦事時限,對審批條件、流程、裁定標準和申請的材料、辦法、格式文本等事項進行統一規範和優化,形成全省統一的項目審批事項流程圖。(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2.確定審批監管層級。根據全省統一的項目審批事項流程圖和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取消或下放的情況,以及便於項目單位就近辦理和地方政府貼近服務的要求,相應調整用地(用海)預審、規劃選址、環評(海洋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等審批權限,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合理確定下放層級,明確審批監管責任主體,確保簡政放權的政策效應得到充分發揮。(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3.規範審批監管標準。省相關部門要明確本部門投資項目的審批監管責任主體、管理內容、管理程序等,製定部門審批監管事項的工作規範和工作指南,明確項目各類審批監管事項的具體辦理流程和時限,推動實施並聯審批,實行限時辦結製度。(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二)建設統一在線平台(2016年3月31日前)
4.建立項目編碼規則。建立包含有投資項目類型、審批監管層級等內容的編碼規則,以審批、核準、備案機關受理申請後生成的項目代碼,作為整個項目建設周期唯一的身份標識。(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5.建設全省統一平台。依托國家審批監管平台和省網上辦事大廳,按照《意見》要求和全麵覆蓋、全程監管、全省共享的目標,提出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台建設需求,開發建設全省統一集中的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台,製定審批監管平台運行管理製度,並實現與省網上辦事大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電子證照庫、統計、審計、效能監察平台等係統的互聯互通。(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三)製定協同監管製度(2016年6月30日前)
6.製定省級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完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體製,明確政府投資項目違規處理及責任追究內容,構建決策科學、執行有力、責任清晰、監管到位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體製。(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7.製定企業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協同監管信息發布辦法、投資項目異常信用記錄製度和“黑名單”製度、投資項目開工和竣工驗收管理辦法、項目基本信息報備內容指引和通用格式等製度和規範。(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8.製定投資項目委托審批和同級受理製度(或優化投資項目受理審批製度),確保投資審批監管權限同步下放和有效承接。(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9.製定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審計廳牽頭負責)
10.製定部門投資項目監管辦法和年度監管報告發布製度。(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及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四)縱橫聯動協同監管(2016年7月1日起)
11.加強後續監管。強化在線監測、項目審計、稽察、執法檢查等手段,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健全部門協同監管聯動工作機製,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實時交換項目信息,相關部門的審批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實現互聯互通,審計部門全程監督。發現違法違規建設的項目,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及時提醒項目單位和相關監管部門。(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及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信息公開。項目審批、監管和處罰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一律向社會及時公開,監管信息和處罰結果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共享,對不按要求公開信息的行為予以追責。充分利用企業信息公示係統,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以投訴、舉報、曝光等方式參與監督。(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及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13.健全獎懲機製。充分發揮信用記錄在投資項目監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對誠信評價較差或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項目參建單位,進行重點監管。對列入異常信用記錄或“黑名單”的單位,在投資準入、政府補助補貼資金及其他政府指令性計劃指標安排等方麵進行嚴格限製。(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及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14.加強審計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以及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的其他工程項目,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對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等情況加強跟蹤審計。(省審計廳負責)
15.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依據法律法規並按照商業原則獨立審貸,不得違規發放貸款或僅以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機關層級較低為由否決企業貸款申請。(廣東銀監局牽頭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省發展改革委要做好統籌協調,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各項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強化監管意識,落實監管責任,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監管能力和服務質量,共同促進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省各有關單位於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將工作進展和項目監管等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由該委彙總後報省政府。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製度,通過彙編指南、集中培訓、研討交流等多種形式,加強業務指導與培訓,整合監管力量,加強監管隊伍建設,保障監管經費,提高基層政府的業務水平和綜合服務管理能力。
(三)加強輿論宣傳。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製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企業全麵準確了解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相關要求,引導和督促相關單位增強自律意識和法製意識,自覺規範項目建設運營行為,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