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在我省開展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粵環〔2013〕3號)、《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 省環境保護廳關於試點實行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3〕291號)等規定,現就我省試點實行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汙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供求關係和企業承受能力,按照從低的原則,我省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汙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分別為1600元/年·噸、3000元/年·噸、1800元/年·噸和4000元/年·噸。
二、排汙權交易價格實行最低限價管理,交易時,出讓方和購買方按不低於初始價格及省核準的排汙權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三、上述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