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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部門文件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梅州城區管道燃氣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br/>及完善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政策解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梅州城區管道燃氣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
及完善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5-06-19 18:00:3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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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梅州城區管道燃氣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及完善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的有關要求,完善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製,促進管道燃氣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應市場供需變化,市發展改革局依法履行政府定價程序,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了《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梅州城區管道燃氣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及完善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製的通知》(梅市發改價格[2025]164號)。

  二、主要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政府製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製定價格聽證辦法》《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等文件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量。

  增加居民生活用氣第一階梯氣量。對每個家庭用戶的第一檔年度用氣量從0—336(含336)立方米,調整為不超過384(含384)立方米。階梯氣價以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為計價周期,按每個家庭平均4人核定氣量。超過4人的家庭,可根據實際人口核增氣量基數,每增加1人,可在各檔氣量上限基礎上相應每月增加8立方米。對特殊群體繼續實行用氣優惠。

  (二)完善梅州城區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製。

  一是明確啟動條件。當價格執行時間連續達到一年,且氣源采購價格加權平均價較基準價累計上下浮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適時啟動管道燃氣購銷價格聯動機製。原則上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每年聯動次數不超過1次,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每年聯動次數不超過2次。二是設置了居民用氣調價幅度。對居民用氣,明確要求每次調價,上調幅度不超過居民第一檔銷售價格的10%,且不超過每立方米0.5元;下調幅度則不限。三是完善調價程序。為提高聯動時效,及時疏導上遊氣源價格,明確依據價格聯動機製調整銷售價格時,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機製的規定核準後公布執行。四是規範進貨報告製度。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氣源采購情況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