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凍豬肉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完善政府豬肉儲備調節機製做好豬肉市場保供穩價工作預案〉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77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凍豬肉,是指市政府為應 對各類突發事件引起市場異常波動和市場調控而儲備的凍豬肉。
第三條 市級儲備凍豬肉是市政府的專項儲備物資,動用權屬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
第四條 市級儲備凍豬肉堅持常年儲備、動態輪換、規模適度、保障重點的原則,實行企業承儲、財政補貼、市場運作、費用包幹的運行機製。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市級儲備凍豬肉收儲、管理、 輪換、動用、監督檢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市級儲備凍豬肉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局擬訂市級儲備凍豬肉總量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後實施;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選擇具備條件的企業作為承儲企業,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對市級儲備凍豬肉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會同市財政局向承儲企業下達市級儲備凍豬肉的收儲任務;負責監測豬肉市場價格,完善監測預警機製,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凍豬肉情況的監測分析,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根據動用方案向承儲企業下達動用指令。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凍豬肉財政補貼預算;配合市發展改革局擬訂市級儲備凍豬肉總量計劃,下達收儲任務;配合市發展改革局研究提出動用方案。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局根據各自職能,做好市級儲備凍豬肉相關工作。
第九條 承儲企業負責市級儲備凍豬肉的收儲、輪換、 日常管理和動用實施,對市級儲備凍豬肉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及時處理並向市發展改革局報告發現的問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章 承儲企業管理
第十條 承儲企業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儲期一般為3年;緊急情況下,經市政府同意,可采取邀標競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梅州市內具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自有或租賃冷庫,租賃庫有效租期不得短於承儲期;
(三)具有凍豬肉及分割肉產品的購銷網絡以及與儲備任務相匹配的經營投放能力;
(四)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製度,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五)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 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儲備時間、存儲庫點、儲備數 量、儲備質量、輪換和動用要求、費用補貼和違約責任等。
第四章 收儲輪換管理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承儲合同約定,按 時完成市級儲備凍豬肉收儲工作,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報告收儲落實情況。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收儲、輪入的,應當在約定完成時限前10個工作日報市發展改革局。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凍豬肉質量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 家標準。入庫前應當經法定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 才能作為市級儲備凍豬肉儲存。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凍豬肉輪換實行市場化運作,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出陳儲新、保證質量的原則對市級儲備凍豬 肉適時進行輪換。
第十六條 承儲期內,市級儲備凍豬肉任何時點的庫存 量不得低於合同約定承儲數量的70%,一個承儲年度每月的月末庫存量不得低於合同約定的承儲數量(發生動用的除外)。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凍豬肉實行專倉(堆)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報送上月度的儲備統計報表,在每季度初8個工作日前報送上季度的儲備統計報表,報送的報表應當真實、準確、規範。儲備檔案和原始憑證應當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第五章 動用管理
第十九條 未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凍豬肉。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動用市級儲備凍 豬肉: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凍豬肉的;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區肉類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的;
(三)其他需要動用市級儲備凍豬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凍豬肉動用包括免費調撥、限價銷售、降價銷售、隨行就市投放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動用市級儲備凍豬肉,以隨行就市方式投放的,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動用方案向承儲企業下達動用指令,並組織督促承儲企業落實動用方案;依據承儲合同約定,以免費調撥、限價或降價銷售等方式投放的,報市政府批準。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直接下達市級儲備凍豬肉動用指令。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市發展改革局的動用要求,保質保量提供市級儲備凍豬肉,全力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在動用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應當將有關執行情況報告市發展改革局,並抄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凍豬肉動用完成後,承儲企業 應當在2個月內或在動用方案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完成補庫,並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報告補庫情況。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儲備費用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提出,報市政府核定。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凍豬肉的費用補貼列入年度財 政預算。費用補貼采取先預撥後結算方式。原則上承儲企業於每年2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上年費用結算與當年費用預撥申請,市發展改革局審核後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為平抑市場物價或應對突發事件,指令承儲企業限價銷售、降價銷售或免費調撥市級儲備凍豬肉,造成銷售價低於同時期、同地區、同等級凍豬肉市場平均價的 差價或免費調撥產生的成本價,由政府負責補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市級儲備凍豬肉實施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聯合 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和商務等部門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承儲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級儲備凍豬肉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違反財經紀律的,責成相關企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市級儲備凍豬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凍豬肉數量的;
(三)發現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客觀上無法處置又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不執行承儲合同或動用指令的;
(五)拒絕、阻撓、幹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擅自動用市級儲備凍豬肉的;
(七)承儲期內儲備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庫點與承儲合同不相符的;
(八)未按時收儲、輪入,且未按要求報市發展改革局的;
(九)未履行本辦法和承儲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需開展臨時儲備收儲或建立其他市級肉類儲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