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麵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製,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梅州市鐵路建設辦公室。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梅州市梅江區新中路市政府綜合樓三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貳拾伍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梅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製是行政領導人負責製。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為梅州市鐵路建設和發展服務。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貫徹執行《鐵路法》和國家、省、市有關鐵路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協助開展全市綜合性、長期性的鐵路建設規劃研究;受市政府委托承擔我市鐵路建設的協調、管理相關職責,爭取鐵路建設項目,參與鐵路建設期間全過程的協調管理。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共梅州市鐵路建設辦公室支部委員會,負責統籌做好本單位的黨建工作。黨支部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本單位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項決策部署;
(二)組織黨員進行學習培訓,落實“三會一課”製度;
(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有關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等相關規定和要求;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發揮本單位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麵領導:
(一)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完成本單位職責任務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二)支委會成員參與決策本單位黨建工作有關重大事項;
(三)落實黨建工作責任製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黨支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將製度建設貫徹其中;
(四)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黨組織的主導作用;
(五)強化監督保障,對不符合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或不按程序進行決策的做法,要及時提出意見或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製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製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統籌、指導本單位開展各項業務;
(二)及時做好有關政策和文件的傳達;
(三)負責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崗位管理等幹部人事工作;
(四)監督指導本單位財務管理、政府采購以及國有資產處置;
(五)督促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開展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六)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進行準確性、保密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等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由中共梅州市委組織部任命,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製並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本單位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彙報工作;
(六)負責章程草案(修訂案)起草相關工作;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製度;
(八)完成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議事規則為:
(一)主任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主任確定;
(二)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依據議題需要,可召開主任辦公擴大會議,由主任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
(三)凡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主任、副主任均到會方可召開;
(四)會議研究和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
(五)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並及時報送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為主任,由中共梅州市委組織部任免。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全麵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為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管理的副處級事業單位,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單位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等工作,開展鐵路建設規劃研究工作。
(二)工程科:按照國家基建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實施“工期、質量、投資”三控製目標,配合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管理。
(三)協調科:負責協助調查、整理、收集征遷工作中相關數據及各方意見、建議;協調辦理征遷手續、用地審批;協調處理項目建設和運營中地方與鐵路部門的關係。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本單位服務質量、服務水平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管理製度,配合本單位開展工作;
(二)服務過程中遵守公共秩序,自覺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
(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且與本單位業務相關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電話來電參與本單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根據機構編製文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相關規定,按照職能職責開展工作,接受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安排、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家、省、市有關鐵路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協助開展全市綜合性、長期性的鐵路建設規劃研究;
(三)受市政府委托承擔我市鐵路建設的協調、管理相關職責,爭取鐵路建設項目,參與鐵路建設期間全過程的協調管理。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製管理製度。
第三十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製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製:
(一)本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二)本單位應合理編製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製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製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製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三)本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製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按照規定編製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有利於公益事業的發展和使用,使社會公眾受益。
(二)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根據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三)接受捐贈及使用情況應按要求自覺接受捐贈方、受贈方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製度按市有關職能部門及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內部和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網站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並、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工作結束後形成清算報告,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製為行政機構的;轉製為國有企業的;因合並、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製的。
第四十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製部門調整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章程修改程序,按照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完善事業單位章程管理的指導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出台的《廣東省事業單位章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要求實施。
第四十二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查核準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24年6月3日經主任辦公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梅州市鐵路建設辦公室。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