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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產業研究中心章程
來源:本網   時間:2024-12-16 17:07:4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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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麵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製,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產業研究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梅州市梅江區彬芳大道南161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貳拾伍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梅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製是行政領導人負責製。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是:負責對全市宏觀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研究分析;搜集分析國內外經濟和產業領域情報信息,開展產業發展研究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協助做好推進、落實重點項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本單位黨的建設相關事項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機關黨支部統籌負責,本單位黨員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機關黨支部統一領導管理。黨支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活動, 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十二條 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和途徑: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項決策部署;

  (二)組織黨員參加學習培訓,落實“三會一課”製度;

  (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等要求;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發揮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三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麵領導:

  (一)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積極爭先創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完成本單位職責任務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二)支委會成員參與決策本單位黨建工作有關重大事項;

  (三)落實黨建工作責任製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黨支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將製度建設貫徹其中;

  (四)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黨組織的主導作用;

  (五)強化監督保障,對不符合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或不按程序進行決策的做法,要及時提出意見或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製事項;

  (二)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三)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四)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五)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監督本單位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七)考核單位工作運行情況;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統籌、指導本單位開展各項業務;

  (二)負責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職稱評審、崗位管理等幹部人事工作;

  (三)監督指導本單位財務管理、政府采購以及國有資產處置;

  (四)督促事業單位依法依規做好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五)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進行準確性、保密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六)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第十七條 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任命產生,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任期考核。

  第十八條 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主要職責包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製並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管理本單位工作人員;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彙報工作;

  (六)負責組織章程起草(修訂);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製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議事規則為:

  (一)主任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主任確定;

  (二)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召開主任辦公擴大會議,由主任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

  (三)凡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正、副職主任均到會方可召開;

  (四)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

  (五)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並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二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主任,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任免。

  行政負責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麵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等管理;

  (四)按照舉辦單位決策部署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二條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產業研究中心為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設置崗位總量為9個。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指導、協助和配合本單位開展宏觀經濟、產業等政策研究工作;

  (二)享有本單位提供政策谘詢服務的權利;

  (三)對本單位的服務進行監督和提出表揚、批評、建議的權利;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自覺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遵守本單位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工作管理;尊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成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一)本單位實行信息公開製度,通過書麵、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幹部職工和服務對象的監督。

  (二)本單位服務對象可通過本單位公布的聯係電話參與本單位的日常管理,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服務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根據《關於印發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產業研究中心機構編製方案的通知》(梅市機編發〔2014〕13號)等相關規定,按照依法管理、上下集約、左右協調、協同高效、規範運作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

  第二十七條 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對全市宏觀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研究分析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中長期發展思路和對策,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

  (二)對全市短期經濟發展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

  (三)搜集分析國內外經濟和產業領域情報信息,開展產業發展研究的組織、協調和服務,開展重大研究課題調研任務和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委托的調研課題;

  (四)協助承擔市重點項目工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與國內外宏觀經濟研究與產業發展谘詢機構建立橫向聯係,開展學術交流,通過引進外部智力促進經濟改革和發展。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製管理製度。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製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製 :

  (一)本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二)本單位應合理編製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製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製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製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三)本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製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按照規定編製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製度按市有關職能部門及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台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並、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清算工作結束後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製為行政機構的;轉製為國有企業的;因合並、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製的。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製部門調整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章程修改程序,按照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完善事業單位章程管理的指導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出台的《廣東省事業單位章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要求實施。

  第四十二條 章程修改案應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4年7月30日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梅州發展和改革局產業研究中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