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麵:
    字體:
    對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部門文件 梅州市糧食質量檢驗檢測站章程
梅州市糧食質量檢驗檢測站章程
來源:本網   時間:2024-12-16 16:43:13   瀏覽:-
字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麵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製,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梅州市糧食質量檢驗檢測站(梅州市軍糧供應中心站)。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梅州市梅江區彬芳大道南161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貳拾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梅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製是行政領導人負責製。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是:承擔儲備糧油、商品糧油質量和儲存安全的日常監測工作;承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檢驗監測任務;承擔軍供糧油等政策性糧油質量監督檢查的有關事務性工作;組織實施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收集、報送當地糧食質量與衛生安全信息;負責建立全市糧食質量檔案工作;負責全市駐梅部隊、過境部隊的糧油、副食品保障工作;負責梅州市區糧食冊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本單位黨的建設相關事項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第二黨支部統籌負責,本單位黨員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第二黨支部統一領導管理。黨支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活動,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項決策部署;

  (二)組織黨員參加學習培訓,落實“三會一課”製度;

  (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等要求;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發揮本單位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三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麵領導:

  (一)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積極爭先創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完成本單位職責任務和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二)支委會成員參與決策本單位黨建工作有關重大事項;

  (三)落實黨建工作責任製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黨支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將製度建設貫徹其中;

  (四)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黨組織的主導作用;

  (五)強化監督保障,對不符合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或不按程序進行決策的做法,要及時提出意見或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組建本單位領導班子;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監督本單位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六)考核本單位工作運行情況;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指導和監督事業單位做好黨建、廉潔和業務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工作;

  (三)維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事業單位健康發展;

  (四)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和重大業務活動等進行監管,加強對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開展法定代表人審計工作;

  (五)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第十七條 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任命產生,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任期考核。

  第十八條 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主要職責包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製並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管理本單位工作人員;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彙報工作;

  (六)負責組織章程起草(修訂);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製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議事規則為:

  (一)主任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主任確定;

  (二)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召開主任辦公擴大會議,由主任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

  (三)凡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正、副職主任均到會方可召開;

  (四)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

  (五)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並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二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主任,由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任免。

  行政負責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麵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等管理;

  (四)按照舉辦單位決策部署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後,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為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設置崗位總量為21個,其中,設置管理崗位13個;專業技術崗位8個。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根據單位宗旨和業務範圍,本單位主要服務對象為黨政部門、相關企業和社會公眾。本單位服務對象享有本單位提供的政府儲備糧油、軍供糧油等政策性糧食質量監測和保障服務,以及對本單位的服務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本單位服務對象應遵守糧食安全相關法律製度,提升保障糧食安全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意識,廣泛凝聚糧食安全人人有責的共識,高度關注糧食安全,主動關心糧食安全形勢,積極宣傳糧食安全知識,熱心參與守護糧食安全具體行動,爭當新時代糧食安全倡導者、貢獻者、守護者。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

  (一)本單位實行信息公開製度,通過書麵、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幹部職工和服務對象的監督。

  (二)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 大額資金使用及時以適當形式在本單位內部通報,保障幹部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本單位運行。

  (三)本單位服務對象可通過本單位公布的聯係電話參與本單位的日常管理,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服務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根據機構編製文件以及《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軍糧供應管理暫行辦法》《軍糧質量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按照依法管理、民主公開、公平公正、協同高效、規範運作的原則,科學整合各方資源,建立合理機製,積極開展各項業務,促進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七條 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負責儲備糧油、商品糧油質量和儲存安全的日常監測工作;

  (二)承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檢驗監測任務;

  (三)承擔軍供糧油等政策性糧油質量監督檢查的有關事務性工作;

  (四)組織實施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收集、報送當地糧食質量與衛生安全信息;

  (五)負責建立全市糧食質量檔案工作;

  (六)負責全市駐梅部隊、過境部隊的糧油、副食品保障工作;

  (七)負責梅州市區糧食冊籍管理工作。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製管理製度。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製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製:

  (一)本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二)本單位應合理編製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製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製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製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三)本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製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按照規定編製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製度按市有關職能部門及梅州市發展改革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台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並、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清算工作結束後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製為行政機構的;轉製為國有企業的;因合並、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製的。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製部門調整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章程修改程序,按照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完善事業單位章程管理的指導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出台的《廣東省事業單位章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要求實施。

  第四十一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於2024年5月28日經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梅州市糧食質量檢驗檢測站(梅州市軍糧供應中心站)。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