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規〔2018〕7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教育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教育局、財政委,各高等學校: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8年6月19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促進我省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高等教育機構與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經依法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作,開展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高等教育收費(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的具體形式包括:
(一)具有法人資格以及獨立學校園區、財務核算和招生錄取的高等教育機構實施的學曆教育;
(二)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不具法人資格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實施的學曆教育;
(三)利用現有教育資源舉辦的非強製性培訓以及其他非學曆教育。
第四條 實施學曆教育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管理,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五條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教育收費根據不同辦學性質和合作辦學形式,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境內公辦高等教育機構與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學形式的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第(三)項,以及境內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與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學形式的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外語授課課時合計達到60%以上的,學費標準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省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統一製定,並報省政府批準;具體執行標準由合作辦學機構結合實際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合理確定。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外語授課課時合計達不到60%的,其學費標準按照我省同類普通高校同類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
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按我省公辦普通高校有關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可區別不同辦學層次、類別和境外高等教育機構辦學水平,以合理補償中外合作辦學的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財政撥款情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分類分檔管理。
(一)參照我省現行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分類方式確定高等教育中外合作收費的辦學層次和類別。
(二)以“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榜”“泰晤士報世界大學排名榜”“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世界大學排名榜”三個世界大學排名榜的綜合排名為依據,確定境外高等教育機構辦學水平的檔次劃分,三個排行榜近三年中兩個年次為前150名的為第一檔,150名以外為第二檔。
屬於第一檔的中外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可在第二檔相同辦學層次和專業的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最高不超過30%,具體上浮幅度可由合作辦學機構根據實際在規定幅度範圍內確定。
第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合作辦學機構按照扣除國家財政撥款後的生均培養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製定,並向社會公示後執行。住宿費、服務性收費,由合作辦學機構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代收費應據實收取、結算,並定期公布。
第九條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的製定要以教育培養成本為基礎,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人員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其他支出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第十條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學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學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製度和資產管理製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科學、合理地核算教育培養成本。
第十二條 高等教育中外辦學機構應嚴格執行收費公開公示製度,在招生簡章和新生錄取通知書中明確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校內要通過校園網、公示欄、公示牆等多種方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收費投訴舉報電話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範圍。
第十三條 各學校要將實施收費的項目、標準及變動情況及時報送同級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各級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應將實施收費的學校名單和收費項目、標準及變動情況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各學校應向同級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逾期未報送年度收費情況的,不得進入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實施收費學校名單,並列入政府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管對象。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價格監督檢查管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規定的;
(二)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四)違反教育收費公示製度,或散布虛假收費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辦高等教育機構與港澳台高等教育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作辦學的,其教育收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境內高等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學分互認形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學生交流活動的,其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