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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印發《梅州市營商環境監督員製度》的通知
梅市發改〔2022〕398號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時間:2022-12-14 15:10:1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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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關單位:

  《梅州市營商環境監督員製度》經市全麵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6日


梅州市營商環境監督員製度


  第一條 為推動梅州營商環境持續優化,進一步暢通信息收集和監督投訴渠道,充分聽取社會各界對營商環境的意見建議,發揮社會力量對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監督作用,根據《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營商環境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是由市發展改革局按照一定程序和條件選聘,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職責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監督員以義務形式參與我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不領取薪酬補貼。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市級營商環境監督員的組織選聘、工作指導、管理監督等日常事務,並對監督員的意見、建議和反映的問題建立交辦機製。

  第四條 監督員從市場主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代表、工商聯代表、無黨派人士、媒體、法律職業人員、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城鄉居民代表等人士中選聘。

  第五條 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廉潔;

  (二)關心梅州市發展,熱心公益事業,自願參與監督員活動,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善於聽取和反映企業、群眾的意見,敢於依據職責實施監督;

  (三)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法律意識,熟悉國家和省、市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相關知識儲備;具備開展監督工作的基礎素質和身體條件,有時間和精力參加監督檢查等活動;

  (四)在各自領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專家學者應深悉國內外經濟發展動向、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在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市場主體代表應在梅州市區域內投資興辦企業,在本行業有一定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曾受到或正在接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人員,不得聘任為監督員。

  第七條 監督員的聘任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市發展改革局發布選聘監督員的公函或公告;

  (二)符合條件者通過自薦或有關部門、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等推薦方式提出書麵申請;

  (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申請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後報市發展改革局審定;

  (四)向社會公布聘任人員名單,頒發聘書。

  第八條 監督員的聘任期限為2年。聘任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查通過並征得本人同意後,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次。對聘任期滿後未續聘的,監督員資格自動撤銷。

  第九條 監督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積極參與全市營商環境政策及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宣傳解讀,為各類市場主體在梅州市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良好環境;

  (二)監督和反映各級各單位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梅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麵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方案》和各級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等方麵的情況;

  (三)監督和反映各級各單位在亚博网址链接 、政務公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企業服務等方麵工作開展情況及作風紀律、服務態度情況;

  (四)充分發揮監督檢查、建言獻策、橋梁紐帶等作用,積極收集、反饋社會各界對全市營商環境建設的意見建議及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協助建立政企溝通機製;

  (五)收集、反饋各級各單位營商環境工作特色亮點,宣傳、推廣優化營商環境的創新舉措、優秀案例及工作成效;

  (六)參加或列席營商環境有關會議和活動,聽取和了解監督工作的安排、部署與有關情況的通報;

  (七)協助開展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對落實情況作出客觀評價;

  (八)承擔市發展改革局委托的其他與營商環境相關的事宜。

  第十條 監督員開展營商環境調研、明查暗訪等工作,涉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需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涉及單位應當予以提供(涉密文件除外)。在走訪監督過程中,獲得市發展改革局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監督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履職過程中,堅持公平公正原則,遇有利益衝突情形時主動申請回避;不得以監督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廉潔自律,接受監督;

  (三)不得以監督員名義從事與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未經市全麵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或市發展改革局同意,不得以監督員身份發表言論、出版著作或者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五)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監督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及時予以解聘:

  (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監督員的;

  (三)本人申請辭任監督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監督員職責義務的;

  (五)違反本製度禁止行為的;

  (六)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監督員情形的。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安排專人負責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及時向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職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加強與監督員所在單位或推薦單位的溝通聯係,了解監督員工作情況,反饋其履職情況。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局不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聽取監督員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座談會由有關部門派代表出席,直接回應監督員提出的問題,並就相關政策執行與監督員交換意見、進行討論。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局對監督員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彙總形成台賬,可指定期限交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相關職能部門可以即時解決的,馬上辦結,立即答複;不能立即辦結的,應提出辦理時間節點和計劃;難以解決或未能取得辦理成效的,要及時據實解釋說明;對涉及多個部門辦理的,主辦部門應牽頭建立協調機製,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協商辦理。市發展改革局及時向監督員反饋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監督員應及時反映企業、群眾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企業、群眾的合法權益,及時了解企業、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的辦理情況,不定期以書麵或口頭形式向市發展改革局報告督查情況。對忠實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監督員給予表揚,頒發榮譽證書;對違反紀律的監督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依托12345便民服務熱線受理對監督員的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本製度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州市營商環境監督員情況反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