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類別 | 序號 | 執法環節 | 記錄方式 | 記錄要點 |
行政許可 | 1 | 申請 | 文字記錄 | 記錄申請人或經辦人證件號碼、申請事項、提供的申請材料及目錄清單、申請的日期和地點、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
2 | 受理 | 文字記錄 |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書麵憑證;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的書麵憑證;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當場告知的,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 4.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書。 |
3 | 審查 | 文字記錄 | 1.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相關職能業務科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查並提出初步意見。 2.重大事項應當報請集體討論決定。 3.需要轉報上級機關審批的,出具的初審意見及轉送的申請材料及目錄清單。 |
4 | 決定 | 文字記錄 | 審批決定情況記錄: 1.經審查,符合行政許可決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布行政許可證件。2.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審核不通過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3.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5 | 送達 | 文字記錄 | 1.直接送達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證件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有記錄登記在冊。 2.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3.委托、轉交送達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4.郵寄送達的,保留郵政快遞單加蓋郵戳,記錄郵寄的時間、地點、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稱。 5.公告送達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麵公告,並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
音像記錄 | 對留置送達過程錄音錄像。 |
行政處罰 | 1 | 受理 | 文字記錄 | 記錄案件來源(檢查、投訴舉報、交辦)、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簡要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單位負責人意見。 |
2 | 立案 | 文字記錄 | 一般應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報立案文書,應有基本的違法事實、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涉嫌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法律責任,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
3 | 調查取證 | 文字記錄 | 記錄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的情況,谘詢或者檢查有專門記錄,被調查人員簽名(蓋章)、調查(檢查)人員簽名,查閱的材料、封存證據要現場記錄、拍照。 記錄各類證據提取的時間、地點、來源、提取人;現場勘驗筆錄還應當記錄違法行為現場的基本情況;詢問筆錄還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基本情形;證人證言還應當記錄證人的基本情況;電子數據還應當記錄原始載體;視聽資料還應當記錄錄製拍攝原始載體或存儲設備等。對涉及需要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審批的事項,應當有相應審批記錄。 |
音像記錄 | 對現場調查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全程錄音、錄像或拍照。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要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
4 | 審查 | 文字記錄 | 根據調查的情況,分別作出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辦案單位及有關執法人員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同時撤銷立案。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撤銷立案,書麵通知當事人。 重大執法決定需要本單位負責法製工作的機構或人員進行審核,記錄審核意見。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應以專門會議形式作出,形成會議紀要,對討論決定情況作出書麵記錄。 |
5 | 告知 | 文字記錄 | 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應當記錄陳述、申辯的基本情況、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依據等。行政機關組織舉行聽證,應當記錄聽證的基本情況,形成聽證筆錄。 |
音像記錄 | 口頭告知當事人的,要記錄告知過程。 |
6 | 決定 | 文字記錄 |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
7 | 送達 | 文字記錄 | 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有記錄登記在冊。 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委托、轉交送達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郵寄送達的,保留郵政快遞單加蓋郵戳,記錄郵寄的時間、地點、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稱。 公告送達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麵公告,並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
音像記錄 | 直接送達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直接簽收外,其他情況要對送達過程錄音錄像。對留置送達過程錄音錄像。 |
8 | 執行 | 文字記錄 | 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履行情況、實行罰繳分離,一律由代收銀行收取,出具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當事人預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采取的措施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情況。 |
9 | 結案 | 文字記錄 |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辦案單位應製作結案報告,記錄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立案時間、決定書文號、處罰日期、案件簡要情況、行政處罰內容、執行情況、行政處罰文書、行政複議(訴訟)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審核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
行政強製 | 1 | 立案 | 文字記錄 | 一般應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報立案文書,應有基本的違法實施、明確的違法行為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強製措施,辦案單位及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辦案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
2 | 審批 | 文字記錄 | 1.案由、當事人基本情況; 2.審批事項:行政強製措施的種類,對行政強製措施對象的處理方式、延長行政強製措施期限等審批事項; 3.審批理由及法律依據:(1)擬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注明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理由和依據;(2)擬延長行政強製措施的,注明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的名稱、文號,行政強製措施的種類、地點等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情況,延長期限的理由和依據;(3)擬對行政強製措施的對象進行處理的,注明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的名稱、文號,行政強製措施的種類、地點等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情況,處理的理由和依據; 4.承辦機構審核意見及簽名、簽署日期; 5.法製機構審核意見(選填); 6.單位負責人審批意見及簽名、簽署日期。 |
3 | 決定 | 文字記錄 | 1.當事人基本情況; 2.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理由、依據、種類和期限; 3.被采取行政強製措施對象的名稱、數量等; 4.告知複議、訴訟的途徑(告知具體的行政複議機關和法院)、期限; 5.附載有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單位、物品特征等信息的清單; 6.行政執法主體名稱、印章、日期; 7.送達回證。 |
4 | 實施行政強製 | 文字記錄、音像記錄 | 1.行政強製措施種類、實施時間、地點; 2.當事人、見證人基本情況、到場情況; 3.告知事項:有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的記錄、當事人(現場負責人)的確認記錄; 4.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理由、依據、當事人權利和救濟途徑告知; 5.陳述(申辯)情況; 6.現場處理情況; 7.附載有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單位、物品特征等信息的物品清單; 8.附記載製作過程、當事人、取證地點、取證時間及證明對象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9.當事人(現場負責人)簽署“記錄屬實”等並逐頁簽署姓名、日期。修改處有當事人(現場負責人)的簽名或者按壓指印。當事人(現場負責人)拒不簽字的,有行政執法人員的注明。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日期。 |
5 | 催告 | 文字記錄 | 1.當事人基本情況; 2.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內容;涉及金錢給付的,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3.行政執法主體名稱、印章、日期。送達回證。 |
6 | 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 文字記錄 | 1.人民法院名稱、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2.生效的行政執法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怠於履行義務的簡要情況、意見及行政執法主體催告情況; 4.申請強製行政的內容、法律依據; 5.行政執法主體名稱、印章、日期。 |
行政檢查 | 1 | 現場檢查 | 文字記錄 | 1.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地點、檢查內容; 2.被檢查人對象基本情況; 3.檢查人、記錄人基本信息。有出示執法證、表明身份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的記錄和被檢查人(現場負責人)的確認記錄; 4.現場檢查內容、詢問內容與檢查內容相關,且記錄詳實; 5.詢問內容、告知陳述、申辯內容; 6.被檢查人(現場負責人)簽署“記錄屬實”等並逐頁簽署姓名、日期。修改處有被檢查人(現場負責人)的簽名或者按壓指印。被檢查人(現場負責人)拒不簽字的,有行政執法人員的注明。檢查人、記錄人的簽名、日期。 |
音像記錄 | 記錄到達現場、告知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來意及依據;現場監督檢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記錄現場調查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過程。 |
3 | 檢查反饋 | 文字記錄 | 1.當事人基本情況; 2.違法行為信息、證據信息; 3.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和條(款、項)序號; 4.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和期限; 5.行政執法主體名稱、印章、日期,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 |
4 | 複查 | 文字記錄 | 記錄整改情況。 |
音像記錄 | 記錄現場複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