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規〔2017〕13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監管委,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以及《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50號)的規定,為完善藥品價格放開後低價藥政策,規範和促進我省低價藥品生產流通,現就我省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價藥品管理方式。以藥品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凡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藥品,均可執行國家關於低價藥品價格管理相關政策;凡不符合低價藥品日費用標準的,不得執行低價藥品價格管理相關政策。
二、建立低價藥品動態進出機製。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按照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製定價格進出低價藥品管理,並保持價格相對穩定。凡參與我省藥品集中采購的各醫療機構和單位,均應按照國家低價藥品相關規定以及我省藥品交易辦法有關規則,開展低價藥品采購工作。
三、加強藥品價格事中事後監管。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藥品交易過程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及價格管理政策的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此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