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函〔2017〕4543號
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於申請核定我省第二類疫苗接種服務費、儲運費等收費標準的函》(粵衛函〔2016〕950號)悉。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8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488號)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複如下:
一、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除第一類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服務費(包括接種耗材費)收費標準按每人次25元收取。
二、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三、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服務費(包括接種耗材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負責組織預防接種服務的省衛生計生委須於每年3月底之前將全省上一年度組織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服務情況,包括第二類疫苗的接種品種、接種人數、接種收入、接種成本支出等情況,書麵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負責預防接種的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以上收費標準有效期三年,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收費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請省衛生計生委於收費標準有效期滿前3個月重新申報核定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服務費(包括接種耗材費)收費標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