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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綜合年鑒編纂規範(試行)
來源:廣東省情網   時間:2015-07-22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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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全麵提高我省地方綜合年鑒(以下簡稱“年鑒”)編纂質量,推動年鑒事業科學發展,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誌工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年鑒編纂應成立編纂委員會、編輯部(年鑒社)。年鑒編纂委員會負責審定編寫大綱、召開組稿工作會議、審核稿件等重大事項。編輯部(年鑒社)負責擬訂編寫大綱及年鑒的編纂、出版、發行。
  第三條年鑒編纂實行主編負責製。主編(執行主編)負責組織擬定編寫大綱、審定稿件、統籌協調編纂工作。責任編輯負責組稿、編校、初審等工作。
  第四條年鑒撰稿單位應指定專人搜集資料、撰寫初稿,並保持撰稿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五條年鑒應逐年編纂,有條件的應公開出版;提倡製作電子版年鑒。年鑒編纂應注重時效,原則上應於當年10 月前出版發行。年鑒出版後3 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
  第六條年鑒編纂應做到全麵、客觀、係統、實用、特色、易檢。
  第七條年鑒編纂應注重創新,在保持年鑒框架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常編常新。
  第八條年鑒編纂應體現年度特色與區域風格,設計各具特色的框架,並根據年度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年鑒編纂應拓寬組稿渠道,注重通過媒體等形式搜集資料,反映年度社會熱點問題。
  第十條年鑒用語應準確、規範、簡潔、樸實。年鑒使用的文字、漢語拚音、標點、數字用法、計量單位等應遵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年鑒編纂應做到文字精練與信息密集相統一。縣(市、區)年鑒總文字量一般不超過60 萬字,地級以上市年鑒總文字量一般不超過100 萬字。
  第十二條年鑒框架設計應做到覆蓋麵廣、分類科學、層次清晰、結構邏輯嚴謹、領屬關係得當。
  第十三條年鑒應采用分類編排法,由特載、專輯、大事記、概況、百科、人物、統計資料、附錄、圖表等構成。框架結構一般分為3~4 個層級,提倡設3 個層級。
  第十四條年鑒應做到資料門類齊全,一、二、三次文獻比例適當,以二、三次文獻為主。
  第十五條條目編寫應遵循資料性、獨立性原則,做到據實而錄、選題獨到、方便檢索,內容要素齊全,突出新事、特事、大事、要事。
  第十六條年鑒條目一般由標題、釋文、作者署名三部分組成。
  第十七條年鑒條目一般分為綜合性條目和單一性條目(專題、事物類)。
  第十八條綜合性條目應綜合反映行政區劃內事物年度發展變化的全貌和基本情況,做到全麵、概括,比例控製在30%左右。
  第二十一條條目內容記述應慎用“最大”“最高”“國內領先”“國際水平”“第一”等。
  第二十二條年份、月份應書寫準確,使用全稱,不用“今年”“前年”“去年”“往年”“本月”等時間代名詞,一般不用“近幾年”“最近”“目前”“現在”“幾年來”“不久以前”等模糊性時間表述。
  第二十三條年鑒采用數據應以統計部門提供的為準。統計部門沒有相關數據的,以業務主管部門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四條年鑒裝幀與版式應簡樸、莊重、嚴謹,鑒賞性、實用性與穩定性相統一。
  第二十五條條目標題,頂格書寫,外加方頭括號(【】)。條目、圖片文後署名,頂後格,加圓括號。
  第二十六條年鑒開本應統一樣式,一般采用A4(210×297mm)。
  第二十七條年鑒封麵應有書名、年度卷號、編者名和出版者名,編者名、出版者名要用全稱,出版者名印於封麵下方。年鑒書脊應有書名、年度卷號和出版者名,出版者名印於書脊下方。年鑒主書名頁置於書芯或插頁前,應有書名、編者名、出版者名、版權說明等。主書名頁後應設置有編輯說明、編纂委員會成員名單、編輯部(年鑒社)人員名單、撰稿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八條年鑒版麵設計一般可破欄為兩欄或三欄,應提高版麵利用率,減少留白。
  第二十九條年鑒圖片應集中反映年度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方麵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動和突出成就,鑒賞性和存史價值相統一。圖片說明要素應齊全,一般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主要人物在圖片中所處的位置應標明)、事件等。
  第三十條年鑒應有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區劃圖。
  第三十一條表格一般由表題、表欄、表項和表框等四要素構成。表題一般應有時間、地方(單位)、事項等要素。有數字的,應標明計量單位。
  第三十二條年鑒應設置有檢索係統,一般由目錄和索引組成。年鑒目錄,一般應詳至條目標題,置於書前,梯次化展開。年鑒索引,一般為主題索引,置於書後。
  第三十三條部門年鑒、行業年鑒等其他年鑒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範由亚搏app下载安装 地方誌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