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麵提高廣東省年鑒編纂出版質量,推動全省年鑒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和《廣東省地方誌工作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年鑒,是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年鑒,包括:以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專業(部門、行業)年鑒、功能區年鑒和鄉鎮(街道)年鑒等各類年鑒。
第三條 廣東省年鑒質量評價(以下簡稱年鑒質量評價)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四條 廣東省地方誌辦每兩年組織一次年鑒質量評價,一般安排在6月份進行。
第五條 參加省質量評價的年鑒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公開出版。
(一)參加質量評價的省、市級綜合年鑒須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含)完成公開出版發行。
(二)參加質量評價的縣(市、區)級綜合年鑒須在次年5月份前(含)完成公開出版發行。
(三)參加質量評價的專業(部門、行業)年鑒、功能區年鑒、鄉鎮(街道)年鑒須在次年5月份前(含)完成公開出版發行。
第六條 參加年鑒質量評價的人員為各市(縣、區)地方誌工作機構、省有關單位年鑒編輯部熟悉年鑒編纂業務的骨幹人員。
第七條 為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年鑒質量評價采取交叉分組、關聯回避等辦法進行,每一地區(部門)人員不評價本地區(部門)的參評年鑒。
第八條 年鑒質量評價須堅持嚴把年鑒質量的政治關、史實關、保密關、體例關、文字關,確保意識形態陣地安全。
第九條 年鑒質量評價重點內容是:政治觀點是否正確;框架設計是否科學;資料收錄是否真實;內容記述是否準確;行文表述是否規範;編輯出版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規範。
第十條 年鑒質量評價采用百分製計分方法,分項評定分值。具體分項如下:
(一)框架是否覆蓋全麵、分類科學、層次清晰、領屬得當、編排有序,各層次標題是否準確、規範、簡潔。
(二)條目選題選材是否有效、準確、係統、新穎,信息含量是否較大,記述要素是否齊全。
(三)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客觀反映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四)是否突出反映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是否具有較高的資料價值和社會價值。
(五)框架、內容年度特點和地方特色是否突出。
(六)大事記、圖片、表格、名錄等表現形式是否配合得當、使用規範。
(七)是否使用記敘文、說明文等文體,是否文風樸實、記述流暢。
(八)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術語使用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規範。
(九)是否具有完備的檢索係統。
(十)版麵信息容量是否較大、留白較少,裝幀設計是否美觀大方。
為鼓勵創新,適當設置加分項。各分項具體分值和評分標準詳見評分表。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年鑒,取消評價資格,並責成作出整改:
(一)存在政治性問題。
(二)違反國家保密規定。
(三)違反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對外政策及對港澳台政策等。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地圖。
(五)差錯率超過萬分之一。
第十二條 年鑒質量評價分為市級年鑒、縣(市、區)級年鑒、專業(部門、行業)年鑒、鄉鎮(街道)年鑒四個係列,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兩個等級。其中優秀等級分設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等次,各等次評定數量原則上不超出該係列參評年鑒總數的30%、30%、40%;合格等級不限定數量。
第十三條 對在年鑒質量評價中,市、縣兩級綜合年鑒全部實現“一年一鑒、公開出版”、次年3月底前完成印刷發行,並獲評優秀等級年鑒比例較高的地級以上市進行通報表揚,引領各市年鑒均衡發展。
第十四條 年鑒質量評價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印發表揚通報,並頒發證書。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組織的年鑒質量評價活動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亚搏app下载安装 地方誌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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