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自1980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幹部檔案工作,是黨的幹部工作的一部分。它是為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選賢舉能,知人善任,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必須不斷加強檔案的建設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條 幹部檔案是幹部個人經曆和社會實踐的記錄,是幹部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情況的反映,是曆史地、全麵地考察了解和正確選拔使用幹部的一個重要依據。它是黨組織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和黨的幹部政策,根據培養、選拔和正確使用幹部的需要,將幹部的有關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


第三條 對幹部檔案應根據幹部管理範圍,按照集中統一和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並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檔案工作人員。


第四條 幹部檔案是黨的機密。在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保衛、保密製度,嚴密保密,保證幹部檔案的絕對安全。


第五條 幹部檔案工作的任務:


(一)保管幹部檔案;


(二)收集、鑒別和整理幹部檔案材料;


(三)辦理幹部檔案的查閱、借用和轉遞;


(四)登記幹部職務的變動情況;


(五)通過檔案熟悉幹部,為幹部工作提供情況;


(六)調查研究檔案工作情況,逐步實現幹部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七)搞好幹部檔案的備戰工作;


(八)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檔案內容及正、副本的劃分


第六條 各級黨組織管理的幹部,都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建立能夠曆史地全麵地反映一個幹部情況的檔案。根據工作和備戰的需要,中央管理的幹部,每人都應建立正本和副本。省、市、自治區以下各級黨委管理的幹部和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幹部,是否需要分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委自定。


第七條 幹部檔案正本,由全麵地反映一個幹部的曆史和現實情況的材料所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一)履曆表;


(二)自轉;


(三)鑒定;


(四)考核材料;


(五)政治曆史問題的審查材料及甄別、複查材料;


(六)參加中國共產黨或共青團的材料;


(七)獎勵(包括科學技術和業務獎勵)及英雄模範先進事跡材料;


(八)處分、取消處分和甄別、複查材料;


(九)任免呈報表,晉升技術職稱、學位、學銜審批表,出國人員審查表,調整工資審批表,工資級別登記表,離休、退休、退職審批表等;


(十)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如幹部個人寫的思想、工作、學習總結、檢查等。


第八條 幹部檔案副本,是概括的反映一個幹部的曆史和現實情況。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所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期填寫的幹部履曆表;


(二)各個階段的主要鑒定;


(三)考核材料;


(四)政治曆史問題的審查、甄別、複查、平反結論;


(五)獎勵材料;


(六)處分、取消處分及甄別、複查、平反的決定;


(七)晉升技術職稱、學位、學銜審批表,出國人員審查表,工資級別登記表等。


第三章 管理範圍


第九條 在職幹部檔案的管理範圍應和幹部管理範圍相一致,其檔案按下列分工保管:


(一)幹部檔案正本,由主管這一幹部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二)幹部檔案副本,由主管和主要協管這一幹部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三)非主要協管和監管的單位,不保管幹部檔案副本,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幹部卡片;


(四)軍隊和地方互兼職務的幹部,其主要職務在軍隊的,檔案由軍隊保管;主要職務在地方的,檔案由地方保管;


(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的檔案,按中央統戰部的規定管理。


第十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以後,其檔案按下列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以上職務,省、市、自治區黨委常委、副省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政協副主席以上職務(包括顧問)的幹部檔案,黨員幹部的由中央組織部保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的由中央統戰部保管。中央管理的其他幹部的檔案分別由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二)中央管理範圍以外的幹部的檔案,就地安置的,由原管理單位或工作單位保管易地安置的,轉至負責管理該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第十一條 幹部死亡以後,其檔案按下列辦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以上職務,省、市、自治區黨委常委、副省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政協副主席(包括顧問)以上職務的幹部檔案,全國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教授和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知名人士的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管五年後,移交中央檔案館永久保存;中央管理的其他幹部的檔案,由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五年後,分別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區檔案館長期保存;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區未列入中央管理的相當司局級職務的幹部檔案,由原工作單位保管五年後,分別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區檔案館長期保存;


(三)其他幹部的檔案,由原管理單位保存。


第十二條 幹部被開除公職以後,其檔案轉至所在縣(區)或相當於縣級人事部門保管。


第十三條 幹部在受刑事處分和勞動教養期間,其檔案由原單位保管。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以後,重新安置的,其檔案應轉至主管單位保管。


第十四條 幹部出國不歸、失蹤、逃亡以後,其檔案由原主管單位保管。


第四章 材料的收集與補充


第十五條 為了使幹部檔案能夠反映幹部的全貌,要經常地有計劃地收集和補充幹部檔案材料。


(一)通過有關部門收集幹部的任免、審查、考核、考績、晉升技術職稱、學位、學銜、調整工資級別等材料;


(二)通過黨團組織和政府機關收集入黨入團材料和對幹部的獎勵材料;


(三)通過黨的紀律檢查和有關部門收集幹部違紀違法處理情況的材料;


(四)各有關部門應主動將平時形成的應該歸檔的幹部材料,及時送交各級主管幹部的部門歸檔。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檔案中缺材料的情況,布置填寫幹部履曆表,做鑒定,寫自傳等,並及時將這些材料補充進幹部檔案。


第五章 材料的鑒別和歸檔


第十七條 凡歸檔的材料,均應經過認真的鑒別,屬於幹部檔案內容,材料完整無缺,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幹部檔案。


第十八條 凡歸入幹部檔案的材料,均應按照《幹部檔案整理辦法》(見附件一)進行整理。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不得歸入檔案。不應歸入檔案的材料,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銷毀的材料,要詳細登記,報請主管部門負責同誌批準後處理。


第六章 檔案的保管


第十九條 根據安全保密、便於查找的要求,對幹部檔案應嚴密地進行保管。


(一)檔案庫房必須堅固適用,庫房內應保持清潔。要經常檢查防盜、防火、防曬、防潮、防蛀的設施和安全措施;


(二)對保管的幹部檔案都應在登記冊或卡片上逐個進行登記;


(三)每半年要核對一次檔案順序號,發現編錯號或放錯位置的要及時糾正;每年要按登記冊或卡片全麵檢查一次檔案,發現缺少,及時查找;


(四)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檔案材料,對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材料拒不交出或利用私自保存的檔案材料整人的,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五)要不斷地研究和改進檔案的管理方法和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


第二十條 幹部檔案封皮、目錄和檔案袋應做到規格統一、樣式一致。凡新製印的,一律按統一規格、樣式製作(見附件二)。


第七章 查閱和借用


第二十一條 查閱和借用幹部檔案,應遵守下列原則和規定:


(一)查閱單位應按照查閱幹部檔案的辦法和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檔案主管單位,應根據查閱用途,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


(三)幹部檔案隻限於查閱單位黨組織派黨員幹部到保管單位查閱;


(四)檔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況下,經過批準,可以借用,借出時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並應按期歸還;


(五)幹部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親屬的檔案;


(六)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設立幹部檔案查閱室,並製定查閱注意事項,切實保障檔案材料不受損壞;


(七)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撤換檔案材料,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或向外公布檔案內容,違犯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具體情況,對本單位管理的幹部檔案的借閱範圍、批準權限、登記、歸還手續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章 轉 遞


第二十三條 幹部因工作調動改變了主管、協管單位時,應及時將檔案轉至新的主管、協管單位。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幹部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不準公開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


(二)縣及相當以於縣上的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幹部檔案;


(三)轉遞檔案必須按摳刹康蛋缸萃ㄖ(見附件三)的項目詳細登記,嚴密包封,以機密件發出;


(四)收到檔案的單位,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及時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還者,轉出單位應寫信催問,以防丟失;


(五)為使幹部檔案能夠隨著幹部調動或職務的變動而及時轉遞,幹部調配、任免工作與幹部檔案工作要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聯係製度。


第二十四條 對撐尥返蛋笖,應采取各種辦法予以處理。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產生撐尥返蛋笖。


第九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幹部檔案工作的領導,注意對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養,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對那些為檔案工作做出貢獻的同誌,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於危及檔案安全,造成嚴重失密、泄密或損失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對下級幹部檔案工作,在業務上負有檢查和指導責任。具體任務是:


(一)了解幹部檔案工作情況;


(二)研究解決檔案工作中的問題,對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建議或製定統一的辦法;


(三)介紹和推廣幹部檔案工作先進經驗;


(四)召開幹部檔案工作專業會議。


第二十七條 幹部檔案工作人員必須是政治上可靠,黨性強,作風正,能夠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機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的黨員幹部。


第二十八條 幹部檔案工作人員守則


(一)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刻苦鑽研業務,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積極為幹部工作服務;


(三)保護檔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轉移、分散和銷毀檔案;


(四)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製度,不得擅自提供檔案或向他人泄露檔案內容;


(五)堅持黨的原則,嚴格按照檔案工作的各項規定製度辦事。


第二十九條 縣以上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通過專業會、訓練班等形式,組織檔案工作人員學習檔案業務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實施辦法或工作細則。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