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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四部門印發通知進一步規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有關事項
來源:財政部   時間:2025-09-30 11:40:2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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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進一步規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若幹問題的通知

  財資〔2025〕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知識產權局、版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各金融監管局:

  為強化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規範管理,提升資產評估服務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能力,推動知識產權資產價值釋放,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就進一步規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發揮資產評估在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中的專業作用

  合理確定知識產權價值是知識產權運營轉化的重要環節,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全鏈條中,要充分發揮資產評估的專業作用和功能,促進知識產權資源有序流轉和優化配置。 

  知識產權運營轉化過程中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 

  除法定情形外,其他涉及知識產權資產的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自願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對金融機構委托評估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規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執業行為 

  資產評估機構承接和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質量控製能力和風險控製能力等。 

  (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資產評估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的特點,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知識產權資產價值,不得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二)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職業道德、專業勝任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教育和培養;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的項目風險控製和評估報告質量審核,提高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服務質量;應當考慮工作量,預計項目成本,合理確定項目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激發經營主體創新活力、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三)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缺乏特定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聘請專利、商標、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方麵或相關產業領域的專家協助工作。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可以參考專利權評價報告等相關專業報告;對版權可以參考版權鑒定報告等相關專業報告。 

  鼓勵資產評估機構積極培養引進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師和版權經紀人等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建設複合型評估人才隊伍。 

  (四)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工具新方法,在產品市場預測、評估技術改進等方麵進行研究,探索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智能評估模型,提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服務的專業化、智能化水平。 

  (五)資產評估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的價值動態性、無形性、資產變現能力差別大等特點,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專業作用,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融資擔保公司控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提供決策參考。 

  三、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版權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和規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相關工作並建立工作協同機製,依法實施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及時統計、披露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情況和相關統計數據,構建開放、透明、高效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數據服務平台,加強對大額異常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的監管,鼓勵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資產評估專業服務提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資產評估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版權登記機構、商業銀行等的交流與合作,提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質量和效率,推動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結果的合理運用。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依法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的自律管理和專業指導,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準則體係,加大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教育培訓力度,規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執業行為,提高資產評估機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專業服務能力。 

  四、落實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各方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委托人、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共同營造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良好市場環境。 

  (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承攬業務和違規執業。資產評估機構在知識產權資產評估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委托人應當如實提供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專利權評價報告和版權登記查詢證明等資料,不得非法幹預評估結果;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範圍使用評估報告。 

  (三)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融資擔保公司運用資產評估結果時,應當關注貸款額或擔保額與評估價值的關聯關係,合理確定質押率;對技術類知識產權應當關注資產質押對象的技術更新快等特性,合理確定貸款或擔保期限,控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 

  (四)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相關主體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版權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