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財預〔2017〕63號
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市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梅州市財政局
2017年8月10日
梅州市市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財政資金(下稱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訂)、《廣東省深化財稅體製改革 率先基本建立現代財政製度總體方案》(粵府〔2014〕64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粵財預〔2015〕188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資金項目庫(下稱項目庫), 是指對申請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評審論證、排序擇優和預算編製的數據庫係統。
第三條 所有市級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均實行項目庫管理,包括市直有關部門自身使用的運轉性開支(原則上列入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不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 市直有關部門分管的專項資金、普惠性支出等事業發展性支出。
年初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應從項目庫中篩選,未列入項目庫的,原則上不編列預算。因突發性因素或臨時性應急支出需先辦理撥款的,應及時補辦入庫手續。
第四條 項目庫實行明細計劃分庫管理。
項目庫與中期財政規劃和編製年度預算相銜接,每年應編報未來連續三年的中期財政規劃項目,逐年滾動向前編製。在編製年度預算時要細化編製下一個年度的明細項目,落實到具體用款單位、支出功能用途,作為編製下一年度預算的基礎和依據。
第五條 項目庫所有項目支出編列唯一代碼,按支出屬性、 安排期限、行業屬性、存續狀態等分類,可按多種屬性分類查詢、 篩選、提取、彙總。
第六條項目庫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建庫,信息共享。項目庫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共同使用和維護。項目庫信息按不同權責實行互聯共享。
(二)嚴格論證,細化編製。入庫項目必須經過嚴格評審論證、規範審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中央、省和市的決策部署和發展規劃。列入項目庫的項目,需明確用款單位、支持範圍(補助對象)、項目內容、資金額度、實施年限等相關情況。
(三)擇優選用,滾動管理。入庫項目按照政策重點、輕重緩急、績效情況和評審結果等因素進行排序,結合財力狀況,擇優編列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新增和退出,當年未安排的項目滾入下一年度,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七條 入庫項目按所屬部門實行分庫管理。
(一)部門推送項目庫。指由市直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職責,經規範程序進行項目申報、評審後,向市財政部門擇優選送的項目數據庫。
(二)財政備選項目庫。指市財政部門對部門推送項目庫進行審核確認的項目數據庫。在備選項目中,需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的,可篩選為擬安排項目。其中:政府投資計劃項目需列入中期財政規劃的,必須已納入市發展改革部門編製的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政府投資計劃項目需列入年度預算草案的,必須列入市發展改革部門編製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
第八條 入庫項目按細化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1.按項目類別分類。同一項目具有多種屬性的,擇其主要屬性歸為其中一類。
(1)基建類項目。指市級財政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2)經濟發展類項目。指麵向生產經營性領域,扶持相關經濟行業、產業發展的項目。
(3)還貸類項目。指貸款類項目。
(4)民生配套類項目。指與群眾生活直接相關的項目,包括在教育、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節能環保、 農林水事務、住房保障等方麵惠及到個人的項目。
(5)部門運轉類項目。指市級部門為履行公共管理職能,必須發生且屬於自身使用的專項性業務工作經費。
(6)城建類項目。指城市建設類項目,主要涉及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片區改造、重大開發建設項目、安置房建設、產業轉型、生態景觀及環境整治等。
(7)其他項目。
2.按項目屬性分類。
(1)運轉性支出。指市級部門為履行公共管理職能,必須發生且屬於自身使用的專項性業務工作經費。包括:會議、培訓類項目;課題調研、科研類項目;信息化運維類項目;宣傳活動類項目;執法辦案類項目;由審批部門委托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類項目等。
(2)事業發展性支出。指市級部門掌握分配的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推動全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所需的財政資金。包括: 專項資金、普惠性支出等。
3.按存續狀態分類。
(1)一次性項目。是指本年度需新增列入預算的項目,在當年預算執行過程中就結項的項目。
(2)經常性項目。是指常年存在的項目,每個預算年度發生的項目支出。
(3)跨年性項目。是指以前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已批準,並已確定分年度預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後年度預算中繼續執行。
第三章中長期項目管理
第九條項目需按《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編列支出功能科目和經濟科目的“類”級,標示支出屬性、安排期限、行業屬性、 存續狀態等分類情況。
第十條項目入庫申報。市直有關部門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編製要求,在每年4月上旬前通過項目庫係統編製未來三年期的支出政策規劃建議。
(一)申報項目需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省和市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發展規劃。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及政府支持的範圍。
2.項目方案切實可行,包括計劃任務、實施方案、實施年限及分年度計劃,預期效益、績效目標明確清晰,投資及資金籌集方案科學合理等。
3.基建項目等有專門審批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報項目需進行事前審核或評審論證(運轉性支出、 專業技術性不強的常規項目、上年已經審核或評審論證的延續項目可由市直有關部門組織內部審核,專業技術性強的項目應由市直有關部門組織評審論證,涉密項目應按涉密管理規定審核或評審論證)。審核和評審論證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實施的必要性、項目方案的可行性、投資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績效目標的明確性和規範性,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完整性等。
(三)申報項目需按以下順序排列:
1.國家、省和市已經確定的重點項目,主要包括:一是國家、省有關文件中明確規定市級預算安排的項目;二是已按程序呈報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予以安排、保障的項目。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方可列為國家、省、市已確定項目。
2.重點民生項目,主要包括:社會影響麵廣、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群眾普遍反映的底線民生、基本民生等項目。
3.符合有關政策,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經部門協商確需安排的項目支出。
4.其他項目,是指除上述項目外,單位為完成其職責需安排的項目支出。
第十一條項目(政策規劃)入庫初審。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直有關部門報送的正式文件,每年5月上旬前在項目庫管理係統上進行入庫初審,對基建項目、重點民生支出等項目,市財政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組織二次評審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確定列入項目庫的政策規劃項目。初審(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合規性。結合財政職能重點審查項目的申報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及政府支持範圍,審核和評審論證以及項目排序方法、 程序及結論是否規範等。
(二)項目預算。重點審查項目支出是否符合有關標準、項目結構是否合理、資金測算是否準確、資金來源是否明確、所需資金是否在財力可承受範圍之內等。
(三)項目績效情況。結合以前年度相關項目資金安排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及監督檢查情況,重點審查項目績效目標的合規性、完整性、合理性、科學性。
(四)基建項目情況。審核基建項目建議書是否已獲批複等立項情況,以及資金來源、分年度安排計劃等。
第十二條 編製中期財政規劃。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初審的中期財政規劃草案,在5月中旬前通過項目庫係統,向市直有關部門下達分年度支出限額(或控製數)及重點項目安排意見。
市直有關部門在6月中旬前進行修改完善,通過項目庫係統,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市財政部門結合跨年度預算平衡需要等,在7月中旬前通過項目庫係統,完善中期財政規劃,報市政府批準。
市財政部門將經市政府批準的中期財政規劃,通過項目庫係統和正式文件,在7月底前告知市直有關部門。
具體程序要求按照編製市級中期財政規劃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年度預算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年度預算項目編製內容。年度預算項目在中長期項目管理的框架下編製年度預算項目應明確支持(補助)對象(具體用款單位)、資金分地區分項目額度、實施年度、績效目標、評審結論、項目所屬單位或企業的基本情況等內容。按《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編列至不同的預算級次,編列到支出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和經濟分類科目的“款”級科目。
第十四條年度預算項目編報原則。原則上所有項目的資金按以下分類編製:
(一)屬於稅收返還、財力性補助等體製性的轉移支付,由市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製按公式法、因素法計算,細化落實到具體縣(市、區),無須組織項目申報、評審論證、項目排序。
(二)屬於市直有關部門分管的按因素法分配或固定標準分配的資金,由市直有關部門按公式法、因素法、標準法計算,細化落實到具體縣(市、區)或具體項目,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無須組織項目申報、評審論證、項目排序。
(三)其他屬於市直有關部門分管的具有可供選擇性、競爭性的資金,由市直有關部門提前組織項目申報、評審論證、項目排序編製,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年度預算項目入庫初審。每年9月底前,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直有關部門報送的正式文件,結合市政府批準的中期財政規劃方案,入庫初審,對基建項目、重點民生支出等項目,市財政部門可視情況組織二次評審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並將初審意見反饋市直有關部門。市財政部門初審(評審)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和項目申報指南有關規定和要求;評審論證和項目排序方法、程序及結論是否規範等;是否重複申報,通過項目庫管理係統開發查重提示功能,排查項目是否存在多頭申報或重複申報;項目績效目標設置是否合規、合理、科學、可衡量;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是否已獲批複,是否已具備開工條件,項目實施進度以及資金來源和分年度安排情況等。
每年10月底前,市直有關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初審意見,通過項目庫管理係統進行調整確認,報市財政部門確定入庫項目。
第十六條編製年度預算。
市財政部門在每年9月底前,結合項目庫排序情況及當年度可用財力、實際變化情況等因素,對經批準的中期財政規劃進行適當修正後,調整完善項目計劃,提出年度預算草案建議,征求市直有關部門意見。
市直有關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對年度預算計劃反饋修改意見。
市財政部門在每年11月中旬前進行審核調整,提出年度預算草案建議上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審議。
市財政部門根據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批複市直有關部門。
市財政部門在每年12月底前,商市直有關部門將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縣(市、區),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轉移支付、已編製至明細計劃的資金應提前下達。提前下達比例應達到70%。
第五章 項目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庫調整。
(一)項目新增。市財政部門核定入庫項目後,因特殊情況需要新增項目的,市直有關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通過項目庫進行新增。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批準後,因特殊原因需要新增項目的,按照預算法等規定辦理資金審批手續,並通過項目庫新增和選用項目。
(二)項目調整。市財政部門核定入庫項目後。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經批準前,涉及資金調整或資金調整額度在 10%以內(含本數)的項目調整事項,市直有關部門應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結合規定程序予以調整。市直有關部門應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控製項目調整。項目調整涉及資金調整或資金調整額度超過10%的,應按照新增項目的規定辦理。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經批準後,項目調整的,按照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項目庫清理。
(一)入庫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市財政部門將直接清理退出項目庫:有關監督檢查和審計發現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現重複申報的。
(二)入庫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直有關部門應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由市財政部門清理退出項目庫。
1.因原定政策發生變化或項目自身條件變化,不能再實施。
2.基建投資項目立項審批、招投標等手續不完善的。
3.市直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
4.已完成建設任務或工作目標的。
如市財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直接清理退出項目庫。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九條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程序開展項目計劃申報、評審論證、項目排序等前期準備工作,組織入庫項目編製。
(二)按照政策重點、輕重緩急、審核(評審論證)情況等因素進行項目排序,編製項目年度計劃和滾動計劃;根據財政部門項目審核意見和下達下屬單位預算控製額度,選報列入預算項目。
(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入庫項目新增、調整、退出申請, 報市財政部門審核辦理。
(四)負責項目庫中已列入預算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績效自評和竣工驗收及相關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製訂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製度,牽頭組織實施項目庫管理;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建設、維護項目庫數據管理係統。
(二)審核市直有關部門申請入庫的項目計劃和項目滾動計劃,提出審核意見;編製中期財政規劃,下達預算控製額度,根據財力狀況等因素,在市直有關部門選送項目的基礎上,編製年度預算草案;預算草案報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通過後,按規定批複下達項目資金。
(三)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直有關部門提出的入庫項目新增、調整、退出申請進行審核辦理;定期對過期項目進行清理。
(四)負責項目庫資金批複、撥付、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資金決算及相關信息公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項目庫資金實行績效目標申報和績效評價考核製度。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項目相關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