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財綜〔2024〕12號
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做好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粵財綜〔2024〕1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轉發廣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財綜字〔2010〕64號)、《關於廣東省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財綜字〔2011〕10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做好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梅州市財政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