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粵財綜〔2024〕1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轉發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財綜字〔2010〕16號)、《關於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財綜字〔2010〕27號)、《轉發廣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梅市財綜字〔2010〕63號)、《轉發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梅市財綜〔2013〕32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pdf
梅州市財政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