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做好省內異地交流幹部往返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由市財政負責製訂相關配套政策的批示精神,參照省的標準,結合梅州實際,我局草擬了《市直機關異地交流幹部省內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費定額包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年2月6日,請將意見反饋到我局電子郵箱(不接受紙質意見)。聯係方式:XZZFK2010@163.com。
附件:《市直機關異地交流幹部省內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費定額包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梅州市財政局
2018年1月18日
市直機關異地交流幹部省內乘用非公共交通
工具交通費定額包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市直機關異地交流幹部省內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依據梅市車改辦[2017]14號文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市直機關異地交流幹部到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區需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交通費定額包幹自行解決交通工具的。實行定額包幹管理的往返交通費,區間範圍:一是指從梅州城區到省內各地級以上市所在地;二是指梅州城區到本市內6個縣(市)。
第三條 交通費定額包幹標準,以適度補償為原則,通過綜合參照公共交通市場價格確定,具體按《市直機關異地交流幹部省內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費定額包幹標準》(附件)執行。
第四條 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定額包幹交通費從現有部門預算安排支出,按原渠道解決,在“差旅費”科目中核算,不得額外申請追加經費。
第五條 市直機關各單位要建立異地交流幹部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審批管理製度,嚴格交通費包幹管理。要嚴肅財經紀律,不得以交通費包幹的名義,變相發放補貼。
第六條 通過公務用車(含租賃車輛)保障出行的,不屬於交通費定額包幹範圍。
第七條 在省域範圍外的交流幹部出行,不實行往返交通費定額包幹管理。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附件:市直機關異地交流幹部省內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費定額包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