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梅州市機動車輛道路通行費
年(次)票製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梅州市機動車輛道路通行費年(次)票製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梅州市機動車輛道路通行費
年(次)票製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投資環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設步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規範“貸款修路、收費還貸”行為,建立新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融資體製,根據《廣東省公路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實施機動車輛道路通行費年(次)票製,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輛,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其道路通行費(下稱通行費)均實行年統繳,采用年票製,憑年票通過全市公路收費站。
對進出(含從高速公路進入)本市的非梅州籍車輛按次票標準收取車輛道路通行費。
第三條 軍車和執行任務的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標牌車、警車、消防車、醫院救護車、殯葬車、執行緊急救災搶險任務的車輛及二輪摩托車免繳通行費。
第四條 市交通局負責本市車輛通行費征收的行業管理,並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監督車輛通行費收支及還貸等管理工作,市公路局具體負責年票、次票通行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公安、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年票通行費委托車籍登記地的公路規費征稽機構征收。
第六條 通行費年票製實施後,經批準設立的收費站對過往的非梅州籍車輛收取次票通行費,實行雙向收費,由市公路局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所組織征收;對從高速公路進入本市的非梅州籍車輛委托高速公路梅州段收費站代收次票通行費。
第七條 各代征單位收取通行費統一使用廣東省財政廳印製的“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征收通行費的票據由市公路局統一向省公路局領取並負責發放管理,各受托征收單位分別向市公路局領用。
第八條 各公路規費征稽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統計、票據管理製度和報表製度,及時做好通行費的征收和上繳工作。
第九條 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公路規費征稽機構、收費站必須將當天收取車輛通行費收入送存按規定在銀行開設的通行費收入彙繳帳戶,並按規定辦理全部車輛通行費收入劃繳省財政專戶,該帳戶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收入彙繳賬戶。
第十條 征收的通行費專項用於償還全市發生路橋收費項目的債務。
市公路局根據年通行費收入編製年度收入計劃和年度支出計劃(包括管理費、公路小修保養費、應還貸款資金、收費路段的大、中修費用及其他專項費用的年度計劃),報經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審核並加具意見後報省,經省批複核撥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統籌還貸付息,按規定使用費用。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征收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梅州市路橋車輛通行費試行年票製有關問題的複函》(粵價函〔2003〕603號)批準的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收費的標準執行(詳見附件1、附件2)。
第十二條 公共汽車通行費按同類營運車輛的30%計征。
第十三條 本地車和長期(三個月以上)在本市行駛的非梅州籍車輛隻能買年票,不能買次票;長期(三個月以上)在本市行駛的非梅州籍車輛應按規定到公路規費征稽機構辦理異地托管手續。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定編內的單位自用車按非營運車輛標準計征。
第十五條 已繳納通行費的車輛,由征收單位開具票據並發給繳訖憑證,繳訖憑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通行費票證售出後,不予退換。年票如有遺失,車主必須登報聲明,提出書麵補領申請,並持《機動車行駛證》和繳費票據到原繳費點辦理掛失手續,經核準後,給予補票;次票當次有效,遺失不補。
第十七條 新增汽車、正三輪摩托車從《機動車行駛證》核發月份的次月起計征。
第十八條 車輛買賣、過戶,其通行費繳訖憑證隨同養路費一起變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九條 因使用期限屆滿的報廢車輛,由車主憑公安交警車輛管理部門的車輛報廢證明文書和金屬回收公司回收憑據向車屬地征稽機構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核並報市公路局核準後,自次月起退還當年度尚餘的通行費。
第二十條 因被盜及交通事故報廢的車輛,由車主提交公安機關的報警回執或公安交警車輛管理部門的車輛報廢證明文書,向車屬地征稽機構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核並報市公路局核準後,自次月起退還當年度尚餘的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車輛報停,其通行費不予清退。
第二十二條 本市車輛每年必須在每年1至3月內繳納年票通行費。異地托管的非梅州籍車輛應在托管之日繳交當月至年底的通行費。
第二十三條 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年票的,對逾期繳交的年票通行費,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對轉借、冒用、使用假票證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其補繳規定費額外,從應繳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警車輛管理部門應全力協助征稽部門做好車輛年票繳交的檢查工作,在辦理車輛入戶、轉籍、審驗、車輛報廢等手續時,檢查車輛通行費年票繳交情況。對未繳納通行費年費的車輛,應告知車主到相應收費部門辦理。
第二十六條 通行費征收部門要依法收費,文明服務,恪盡職守,做到應征不漏。
第二十七條 交通、公路部門應加強年票征收情況和長期在本市行駛的非梅州籍車輛繳交年費情況的稽查。車輛通行費收費征稽人員依法對經過收費站出入口及經省政府批準的交通稽查站的車輛繳納通行費情況的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八條 應繳費的車輛應按章繳費,對不繳納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繳車輛通行費的,由收費站稽查人員責令其補繳,並處以應交票款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繳納的,可將車輛拖離繳費通道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拖車費用由車主負擔。
第二十九條 阻礙、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收費工作人員或者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交通、公路等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