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的
來源:本站
時間:2013-03-01 00:00:00
瀏覽:-
字號:
大
中
小
|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
|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委)、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省公路局: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業經省法製辦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兩側廣告設施和標牌設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省政府令第142號、第169號、第172號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路兩側是指從公路沿線兩側邊溝(截水溝或者坡腳護坡道;無邊溝的,防撞欄或者防撞牆外側5米,下同)外緣起算,高速公路80米,國道50米,省道30米,縣道20米,鄉道10米以內的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廣告設施,是指用於承載、支撐商業廣告的各種載體;所稱標牌設施,是指用於承載、支撐除公路標誌、商業廣告以外的標識的其他各種載體。
第四條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應當統一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批準。
第五條廣告設施的規劃應當不妨礙行車安全,數量適當,間距合理。
第六條下列區域不得規劃廣告設施:
(一)公路建築控製區;
(二)交通標誌前後100米範圍內;屬於國道的,交通標誌前後500米範圍內;
(三)隧道口上方,邊坡、坡腳護坡上,交通標誌、安全設施上;
(四)其他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區域。
第七條廣告設施規劃位置,縱向間距應當綜合考慮路基寬度、設計速度、中央分隔帶、線形等因素。不設中央分隔帶的公路,對向間距應當大於交通運輸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 D20)規定的最小超車視距。
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間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單側縱向間距不小於2000米,兩側相對縱向間距不小於300米;
(二)國道、省道單側縱向間距不小於1500米,設中央分隔帶公路的兩側相對縱向間距原則上不小於200米;
(三)縣道、鄉道單側間距不小於1000米。
互通立交區、服務區在不影響公路標誌、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原則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公路兩側廣告設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規劃:
(一)省管高速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省高速公路網公路,下同)兩側及其服務區,由省公路管理局編製規劃方案,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規劃;
其他高速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省高速公路網公路除外,下同)兩側及其服務區,由地級以上市政府相關部門統一規劃,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二)國道、省道沿線兩側及其服務區,由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報省公路管理局備案。
(三)縣道、鄉道沿線兩側,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第九條廣告設施規劃方案,應當包括《廣東省公路兩側廣告設施規劃方案表》(見附件)、全線規劃位置示意彩圖、分段(區域)規劃位置詳圖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十條廣告設施應當在規劃位置設置和施工,並按照以下程序報批:
(一)省管高速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內的廣告設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廣州、深圳市轄區範圍內省管高速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內的廣告設施,按照《亚搏app下载安装
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政府令第142號)的規定,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廣州、深圳市政府審批。
其他高速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內的廣告設施,由地級以上市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審批。
(二)國道、省道沿線兩側的廣告設施,由地級以上市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審批。
(三)縣道、鄉道沿線兩側的廣告設施,由縣級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在公路兩側設置標牌設施,參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設置廣告標牌設施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廣東省公路兩側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申請表》;
(二)設置位置平麵圖;
(三)支架結構和基礎設計圖(必須由乙級以上資質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築工程設計單位設計);
(四)版麵設計效果圖(標明板麵材料、尺寸);
(五)申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用地協議(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自行申請的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設置廣告標牌設施應當確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發生意外造成傾覆、損壞等可能的狀況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築限界。
廣告標牌設施高出路麵部分的淨高度,應當小於其靠近公路一側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邊溝外緣的水平距離。
互通立交區的廣告標牌設施高出路麵部分的淨高度,原則上應當小於其靠近公路一側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線或者匝道邊溝外緣的水平距離。
第十四條廣告標牌設施的設置和製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齊、美觀,與公路自然景觀相協調,符合公路淨化、綠化、美化的要求;
(二)設計圖案、顏色與公路標誌有明顯區別,不得混淆和幹擾公路標誌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對駕駛員產生眩目影響的材料和設備,不得使用可變畫麵;
(四)廣告標牌設施的設置、製作和安裝,參照執行《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
(五)廣告標牌設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審批機關發出的管理編號、設施所有人及其聯係方式。
第十五條廣告標牌設施首次設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延續設置不超過3年。
廣告標牌設施設置申請批準後,須在6個月內設置。
第十六條廣告標牌設施設置期限屆滿,被許可人應當自行拆除;需延續設置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續設置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延續設置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續設置申請書;
(二)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關於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用地協議(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自行申請的除外)。
第十八條廣告標牌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設置:
(一)廣告標牌設施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二)廣告版麵大麵積破損或者廣告標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被許可人拒不整改;
(三)影響公路改擴建;
(四)廣告標牌設施規劃調整;
(五)其他不予延續設置的情形。
第十九條廣告標牌設施占用公路路產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造成路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被許可人應當定期檢查廣告標牌設施,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脫色、破損、陳舊的廣告標牌,確保安全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轉讓廣告標牌設施的,應當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廣告標牌設施妨礙公路改擴建工程實施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造成廣告標牌設施損壞,不及時處理將妨礙公路通行或者影響行車安全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先行處理,排除隱患,並通知被許可人。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設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一)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的;
(二)不按照批準條件設置廣告標牌設施的;
(三)廣告標牌設施期限屆滿未辦理延續設置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合法設置的廣告標牌設施,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效期屆滿後,由被許可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國道、省道不含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關於審批權限和程序的規定,若省政府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有新規定的,按照省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交通廳印發的《廣東省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辦法》(粵交法〔2003〕1293號)同時廢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