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梅市府辦〔2004〕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梅州市機動車輛公路規費稽查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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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梅州市機動車輛公路規費稽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機動車輛公路規費稽查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梅州市機動車輛道路通行費年(次)票製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規費是指公路養路費、客運附加費、機動車輛通行費。
第三條 公路規費稽查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公路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監督。
各級各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公路規費的稽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 稽查方式:
(一)流動式稽查。由各級公路規費征稽機構組織,利用無線數據傳輸、電腦查詢追蹤係統在轄區內對逃漏公路規費車輛進行經常性稽查。
(二)收費站稽查。由各收費站稽查人員直接對過往該站的車輛進行稽查。
第五條 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第六條 稽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製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公路規費繳納情況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七條 稽查人員查獲的未繳公路規費的車輛,應依法暫時終止該車行駛,並責令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八條 車主應將繳費憑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對托管的非梅州籍機動車輛,其通行費年票收訖標誌必須粘貼於車輛擋風玻璃的右上角,在有效期內可在本市範圍內通行。
第九條 對非梅州籍(托管的除外)進出本市的車輛通行費按次收費。在境內留駐的,車輛次票憑證3天內有效;超過3天的,應當另行按次繳納通行費。繳費憑證必須保存至離開梅州境內為止,以備查驗。
第十條 對出入各收費站的車輛,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的,收費人員可責令其繳納通行費後方予放行;對強行通過的,除責令其停車補繳費款外,並按有關規定視情節處以應交票款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如影響交通暢通的,責令駕駛人員將車輛駕駛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方可駛離。對故意堵塞收費通道的,稽查人員可以將車輛拖離現場,拖車費由車主負擔。
第十一條 對在流動稽查中查獲的無公路規費收訖標誌的車輛,視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本市應當繳費的車輛,責令車主到各征稽機構補繳和接受處理。
(二)本市已辦繳費而未帶憑證的車輛,責令車主取回憑證,經核實後放行。
(三)對塗改、轉借、冒用、使用偽造年票收訖標誌的,除責令其補繳規定費額(含滯納金)外,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相當所欠費款5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梅州籍的過往機動車未能提供3天內有效通行費次票,責令車主補繳;不繳納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繳車輛通行費的,還可並處應交票款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
(五)非梅州籍機動車輛長期(3個月以上)在梅州境內行駛,未到征稽機構辦理托管手續(10天內登記)和未繳交年票費的,除補繳規定費額(含滯納金)外,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相當所欠費款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製造、販賣假繳費憑證、收訖標誌及征稽專用標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欠繳公路規費的車輛,由車籍地公路規費征稽機構責令繳費義務人在7日內補繳應繳的公路規費,並從欠繳之日起,年通行費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養路費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對逾期仍不繳費的,並可按規定處以罰款。
繳費義務人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仍不繳納應繳的公路規費、滯納金及罰款的,年通行費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養路費每日另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由公路規費征稽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四條 被公路管理機構查處指定地點停放的車輛,車主應當在7日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車輛停放超過3個月,車主不接受處理的,由公路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對車輛公開拍賣,所得款項抵付公路規費、車輛保管費和罰款等費用,餘款歸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車管部門應全力協助做好公路規費繳交的查驗工作。在辦理車輛入戶、轉籍、審驗、報廢等手續時,檢查公路規費繳交情況,對未繳公路規費的車輛,應告知車主到公路部門設置的收費窗口繳交公路規費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收費、罰款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款票據。
第十七條 公路規費征稽部門在辦理車輛繳交養路費和辦理公路規費入戶、轉籍、報廢等手續時,對逾期未繳納通行費的車輛,應告知車主一並辦理。
第十八條 對阻礙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或其他擾亂公路規費征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稽查人員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發現公路規費稽查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有營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責成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追究其直接責任人責任或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