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
名 稱: 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
實施日期: 1987-03-01
頒布機關: 交通部
效力等級: 國務院部門規章
法規類別: 公路
公示類別: 無
具體內容: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發布
《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87)交公路字64號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一九八四年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對公路資金使用要加強管理的精神,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對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製定了《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討論稿),一九八六年十月在養路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座談會上進行了討論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自一九八七年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財政部備案。
附: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
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規定由有車單位和個人向公路主管部門繳納的用於公路養護和改善的事業費。為了管好、用好養路費,提高使用效益,改善公路狀況,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養路費的使用,必須貫徹“全麵規劃、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重點發展、科學管理、保證暢通”的方針;本著幹支公路兼顧,以幹線公路為主,養護與改建兼顧,以養護為主的原則,由省級公路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各級公路主管部門要按國務院國發〔1986〕44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強對養路費使用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調。具體管理方式由地方公路主管部門同地方財政部門商定。
第二條 養路費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養護工程費:包括公路小修保養費,大中修工程費,水毀搶修及修複工程費,改建工程費,新建工程補助費,公路渡口費,綠化費,道渡、班房修建費,縣鄉公路補助費,養護改善工程測設費以及養護機械、車站設備購置費。
(二)養護事業發展費:包括行政管理費,養護專用機械、構件、材料廠(場、庫)建設費,養護管理技術進步開發費,養護科研、教育費,路況及交通量情況調查費,養路職工宿舍和養路段、站必須的生產房屋修建費,路政管理費。
(三)養護其他費:包括勞動保險,非固定職工福利、獎勵、醫藥撫恤費、退職、退休、離休人員費,邊遠地區養路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國家規定要繳納、支付的其他稅、費等。
第三條 養路費使用安排的比例:用於養護工程方麵的費用比例,每年不低於養路費總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同時,要首先確保公路小修保養和大中修工程費的需要,然後,再根據經費的可能,安排其他工程項目。不得擠掉正常養護經費而安排新、改建工程和其它支出。
第四條 養路費年度收、支計劃由省級公路管理部門平衡彙總,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計委審定下達。核準下達的養路費年度計劃報交通部備案,同時抄省(自治區、省轄市)財政廳、經委、審計局和銀行備查。
對公路養路費年度計劃,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在計劃執行過程中,如養路費收支增減數字較大時,可按上述規定程序調整年度計劃。當年養路費如有結餘資金應轉入下年度計劃安排使用。
第五條 養路費可實行超收分成辦法,對地(市)、縣的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與計委、財政廳(局)商定下達。分成留用部分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範圍使用,大部分應作為生產發展基金。同時要按各地計劃管理體製的規定納入嚴格的計劃管理軌道。
第六條 年度計劃中的公路改建和大中修工程,應按交通部頒發的《公路養護工程分類範圍暫行規定》和《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做好建設前期工作。完善設計文件和工程概、預算的編審,合理組織施工,加強經濟核算,完工後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按批準的決算核銷支出。
對公路小修保養和大中修工程要全麵推行經濟承包責任製,實行投資包幹和內部經濟核算。
對公路新、改建工程要實行工程招標和工程概、預算包幹的辦法。
第七條 縣、鄉公路建設和養護要繼續執行“民辦公助”、“民工建勤”和“自建自養”的政策。其主要經費的來源是征收的手扶拖拉機,畜力車養路費,地方財政附加收入,以及其它集資。貧困地區不足部分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路費給予適當補貼。
第八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計委審定下達的年度計劃內的養護工程項目所需材料、設備,統一納入省級物資供應計劃安排供應。
第九條 認真執行統一的養護會計製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各單位根據批準下達的養路費年度計劃和項目預算,編製財務用款計劃,逐級上報審核,以便主管部門據此按工程進度或包幹合同等撥款。對列入國家計劃的公路建設項目,其養路費補助部分比照國家預算內投資辦法,按基本建設財務製度進行管理。
第十條 對擅自變更設計,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項目預算,改變計劃或超過養路費規定使用範圍者,財務部門和銀行有權拒絕撥款。
第十一條 養路費使用單位要按規定時間辦理養路費年度會計決算,逐級上報公路管理部門審核、彙總,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審查後,轉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各級公路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把養路費支出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使用範圍當作重點檢查、審核的內容。凡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而發生的養路費開支均屬違反財經紀律。對超出使用範圍,挪用養路費於其它建設和開支的,銀行有權拒付,各級公路管理部門和審計、財政部門有權追查、索賠。
第十三條 各級公路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所屬單位的養路費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經濟效益等進行認真檢查,切實防止濫用、挪用和浪費。對嚴重違紀行為,要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要建立養路費收支情況的內部審計製度。各級公路主管部門,要對所轄範圍的養路費收支及管理情況進行內部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告同級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和銀行,按照國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進行對公路養路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時,被檢查、審計的單位、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帳表和文件,主動彙報有關情況,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對經濟犯罪行為,應向有關單位及時起訴,提交有關機關查處。
第十六條 凡前頒其它有關養路費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