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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進一步開展車輛
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梅州市進一步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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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梅州市進一步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和2005年全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大治超力度,結合我市實際,製訂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建立健康、規範、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維持良好的車輛生產、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確保公路設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2005年工作目標:車輛超限超載率控製在6%左右,95%以上的“大噸小標”車輛的標定噸位得到更正。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聯合專職執法隊伍。為確保治超工作順利進行,從公安交警、交通、公路抽調人員成立專職治超聯合執法隊伍。聯合執法隊由市治超辦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各單位所抽調人員工資由派出單位負責,出勤補助由市治超辦在治超專項經費中解決。每個治超點執勤人員組成為:公安交警8人,交通8人,公路32人。
(二)統一執法標準,嚴管重罰。各治超執勤點對超限超載車輛嚴格按照“統一口徑、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的要求,每天四個班,實行24小時聯合執勤,並根據全國治超辦製定的《治理超限超載車輛執罰標準》進行嚴查重罰,堅決遏製惡性超限超載運輸。治超執罰標準詳見附件。
(三)落實經費,保障治超。市財政局在省給予治超專項補助的基礎上,按工作需要從我市汽車養路費地方切塊資金中撥付專項經費給予補助,專項用於執法經費補助、卸貨場地建設和吊機、叉車的購置或租賃等治超經費的開支,確保治超工作正常進行。治超經費按照省財政廳、交通廳粵財綜〔2005〕66號《關於在汽車養路費地方切塊資金中安排治理超限運輸經費的通知》精神,從我市汽車養路費地方切塊資金中安排不低於實際切塊包幹資金總額的2%作為治理超限超載專項經費補助。對治超罰款由財政給予80%至全額返還作為專項經費。各治超執勤點經費開支補助標準視實際情況核定。
三、工作要求
(一)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涉及麵廣,難度大,情況複雜,需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協調行動,采取綜合措施,實行標本兼治。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印發梅州市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2004〕21號)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確保部門聯合,地區聯動,進一步加大治超力度,全麵推進我市治超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互聯網等各種新聞媒體繼續做好治超工作的宣傳,重點圍繞實施嚴管重罰,“大噸小標”恢複、保障交通暢通等關鍵環節,進一步加大治超工作的宣傳力度,取得社會各界和車主、駕駛員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執法水平。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門要抽調思想好、作風正、業務熟悉人員參加治超執法工作,認真抓好各種形式的學習、教育和培訓活動,準確掌握上級政策規定。執勤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依法行政,規範執法行為。禁止治超執法隊伍在未經省政府批準的治理超限超載檢測點以及進行流動檢查執法。
(四)做好應急保障預案,維護正常交通運輸秩序。公安部門要建立應急機製,安排一定的警力,及時處理在治理超限超載過程中的聚眾鬧事、車輛集結衝卡、堵塞交通和黑社會性質的威脅等突發性事件,維護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確保社會穩定。交通公路部門要成立應急保障組,組織足夠的應急運輸保障車輛,做好運力儲備,製訂詳細的運輸保障應急預案。一旦出現運輸緊張、物資供應不足等重大突發事件,要立即組織應急保障車輛進行搶運。因嚴重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特別是橋梁造成損壞、毀壞甚至中斷交通的,公路部門要組織力量及時搶修,或及時開通應急便道,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五)加強信息通報和溝通工作。各部門要繼續按照全國治超信息管理製度的要求,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運輸價格變化、幹線公路上貨車流量等情況,要及時收集、分析、研究和解決。對於重大問題,要向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以便妥善解決,確保治超工作順利進行。
各有關部門要對超限超載造成公路損失、交通事故四項指標(立案宗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收集,並與前期情況進行比較分析,於每月19日前報市治超辦。
其他事項按照梅市府辦〔2004〕21號《印發梅州市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執行。國家和省政策、措施如有變動,本方案順應調整。
附:治理超限超載車輛執罰標準。
治理超限超載車輛執罰標準
一、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超限超載行為
(一)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二)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三)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四)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五)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六)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在集中整治期間,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1—5種情形的認定和查處;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6種情形的認定和查處。
二、執罰方式和標準
為貫徹全省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抓好對擅自行駛公路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實施嚴管重罰,堅決遏製車輛超限超載反彈,持續、穩定地推動治超工作深入開展,依據《公路法》和粵公路函〔2005〕425號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對超限車輛的處罰裁量幅度(見下表)。
| 超限超載重量(噸) |
處罰金額(元) |
備 注 |
| 2噸以下 |
教育放行 |
|
| 2—5噸(含5噸) |
200—400 |
卸載 |
| 5—10噸(含10噸) |
500—1000 |
卸載 |
| 10—15噸(含15噸) |
1100—1500 |
卸載 |
| 15—20噸(含20噸) |
1600—2500 |
卸載 |
| 20—25噸(含25噸) |
2600—3500 |
卸載 |
| 25—30噸(含30噸) |
3600—4500 |
卸載 |
| 30—35噸(含35噸) |
4600—5500 |
卸載 |
| 35—40噸(含40噸) |
5600—6500 |
卸載 |
| 40—45噸(含45噸) |
6600—7500 |
卸載 |
| 45—50噸(含50噸) |
7600—9000 |
卸載 |
| 50—60噸(含60噸) |
10000—15000 |
卸載 |
| 60噸以上 |
不低於20000 |
卸載 |
| 惡意超限超載的,按照法律法規上限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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