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交通局(委)、財政局、物價局,省公路局、省物價檢查所:
根據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損壞公路路產賠償、罰款的具體標準,由省公路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聯合製發”的規定,1992年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製訂的《損壞公路路產賠償、罰款標準》(粵交公[1992]261號)已實施多年,由於材料價格、人工費、汽車台班費、機械使用費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項目和標準也需列補。為了貫徹《公路法》和《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我們重新製訂了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處理公路路產損壞賠償,由公路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收取的路產賠償費由公路管理部門或交由公路經營單位用於被損壞的路產修複。
二、 損壞公路路產賠償金額,按被損壞公路路產損壞程度和與之相對應的賠償標準計賠。
被損壞公路路產損壞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養護部門共同確定。如損壞路產當事人對損壞程度有異議,可向其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要求複議。
三、 因建設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後建設(施工)單位應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複;修複後,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驗收。不修複的,應按本賠償標準的相應項目標準計賠。
四、 本賠償標準為賠償最高限額。各市(地級市)交通、財政、物價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本賠償標準內製定符合本市情況的賠償標準。
五、 本《損壞公路路產賠償標準》自
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原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頒發的粵交公[1992]261號文同時停止執行。
| 序號 |
賠償項目 |
計量單位 |
賠償費標準(元)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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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誌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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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麵標誌牌按同種單麵標誌牌的1.3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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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誌牌支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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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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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麵、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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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挖掘水泥路麵深度超過25CM的,每增加10CM,按麵積增加25%計算;挖掘其他路麵深度超過20CM的,每增加10CM,按麵積增加3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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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水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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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擋土牆、護麵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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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安全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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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織網有框架另加50元/平方米;鋼支柱另計120元/根;砼柱另計80元/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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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橋護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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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路綠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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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木胸徑在距地麵1.3米處度量,胸徑超過10CM每超1CM,增加賠償費10%。每株最高賠償費不超過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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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公路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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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帶、鐵輪車損壞路麵,按該車輛兩輪跡外緣寬度乘以輪跡長度計算損壞麵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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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它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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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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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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