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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站   時間:2011-08-03 11:07:2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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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開展車輛超限超載

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發改委、質檢總局、安監局、工商總局、法製辦聯合簽發了《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交公路發〔2004〕219號),決定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建立健康、規範、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維護良好的車輛生產、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確保公路設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階段性目標:一是用一年時間對車輛的超限超載、“大噸小標”、非法改裝問題進行集中治理,力爭使車輛超限超載現象得到有效遏製,車輛核定噸位失實的現象得到糾正;二是通過三年左右時間的綜合治理,力爭使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大噸小標”和非法改裝車輛基本杜絕,道路運輸行為規範,運價合理,逐步建立起開放、公平、健康的道路運輸市場。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蔡小駒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袁小平、市交通局局長藍德清、市公安局局長黃偉聞、市公路局局長姚小平任副組長,成員由羅利娜(興寧市副市長)、周誌葵(蕉嶺縣副縣長)、吳海豐(市交通局副局長)、陳良勝(市公路局副局長)、謝基建(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新奕(市財政局副局長)、 塗禮俊(市經貿局副局長)、熊強(市質技監局副局長)、王長興(市工商局副局長)、王玉良(市物價局副局長)、胡振蘭(市法製局副局長)、王寧芳(市公安交警支隊支隊長)、劉運均(市安監局副局長)組成,領導小組負責治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交通局,具體負責治理的日常工作。辦公室

主任由藍德清兼任,副主任由吳海豐、陳良勝、王寧芳兼任。成員由市交通局、公路局、公安交警支隊抽調人員組成,聯絡員為黃德祥(聯係電話:0753—2283008、傳真電話:0753—2281031)。

三、工作分工和職責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治理工作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要求,根據“部門協作與區域聯動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各單位“加強配合,各司其職”。具體分工如下:

(一)新聞媒體宣傳。梅州日報社、梅州電台、梅州電視台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對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進行係列宣傳報道,為治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路麵宣傳。由市交通局負責,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隊配合,編寫路麵宣傳標語口號及有關宣傳資料散發給車主、司機,並在公路和附屬設施設置限載

交通標誌。同時,交通公路部門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載站點及稱重設備、卸貨場地等準備工作。

(三)走訪重點企業。由市交通局負責,市經貿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等部門配合,組織對重要的煤炭、發電、水泥等生產企業進行走訪,召開座談會宣傳治理政策,並幫助企業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四)“大噸小標”車輛噸位恢複工作。由市公安交警支隊負責,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質技監局配合,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噸小標”車輛恢複噸位的要求、具體車型和相關技術參數,負責製定我市“大噸小標”車輛恢複噸位的具體措施,並在全市組織實施,爭取在2004年底完成我市的“大噸小標”車輛的標準噸位恢複工作,並免費換發行駛證。如機動車檔案中收存合格證的,還應當對合格證進行更正。在集中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期間,對在公路上行駛的未恢複的“大噸小標”車輛,公安交警執法人員要責令其限期恢複;在年檢時發現未恢複的,強製更正核定載質量;同時,對擅自改裝、拚裝的車輛依法給予扣留並強行複原。汽車生產廠家不按國家強製性標準生產的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律不予上牌、上路。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對車輛非法改裝企業的治理工作。由市工商局負責,市經貿、公安、交通、質技監局等部門配合。工商部門對已登記注冊的經營範圍含有汽車改裝業務的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將名單與經貿等部門進行核對。經重新審查不合格的,工商部門責令企業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注銷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汽車改裝的企業,由工商部門堅決予以取締。對雖經批準但經質監部門鑒定為不按國家規定或者超範圍對車輛擅自進行改裝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甚至吊銷營業執照。工商部門應將企業違法的情況通告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

(六)市財政局按工作需要安排並撥足專項整治經費,用於配備各執勤點的設備、卸載機具、修理或租用停車場地及補助執勤點的開支,確保執勤點正常運作。治超罰沒收入按“收支兩條線”和財政的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到執勤點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交罰款或通知指定銀行派員到治超執勤點收取罰款,同時做好有關罰款票據的申領、發放工作。治超罰款金額全額上交市財政。

(七)市物價局負責對各執勤點和卸貨場地的收費項目、執罰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各種項目和標準是否在省物價部門公布的範圍之內。

(八)市法製局負責對執法單位的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進行監督。確保我市治理超限超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避免出現“公路三亂”行為。

另外,交通公路部門要成立應急保障組,組織足夠的應急運輸保障車輛,做好運力儲備,製訂詳細的運輸保障應急預案。一旦出現運輸緊張、物資供應不足等重大突發事件,要立即組織應急保障車輛進行搶運,並免費通行。絕不能因為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而影響物資供應、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因嚴重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特別是橋梁造成損壞、毀壞甚至中斷交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力量及時搶修,或及時開通應急便道,確保公路安全暢通。公安部門要建立應急機製,安排一定的警力,及時處理在治理超限超載過程中的聚眾鬧事、車輛集結衝卡、堵塞交通和黑社會性質的威脅等突發性事件,維護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四、工作時間安排

(一)宣傳和準備階段(從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圍繞超限超載的危害、治理的意義與目的、治理標準與政策法規、措施等內容,進行係列宣傳和報道,使超限超載的危害性家喻戶曉,特別是讓貨運司機知道經過一個月的宣傳期後,要在全國範圍內對超限超載車輛依法實行治理,從而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

(二)集中治理階段(從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從6月20日9時起,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等部門要按照“統一口徑、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的要求,采取固定檢查與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同時開展集中治理。一是由交通公路部門會同公安局製定全市路麵集中治理的具體方案措施,並組織落實。二是依法設置固定或臨時檢查點和流動執勤組。交通公路部門與公安部門應在省政府批準的興寧茅塘、蕉嶺油坑和梅江灣下同一站(點)執法,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檢測和卸載,然後按省政府規定分階段推進治理工作。 2004年第四季度以前,重點治理本方案附件的第一條規定前5種情形和未

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更正公告的超限超載車輛。2004年第四季度起,全麵開展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中,同一車輛同一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已被有關執法部門查處的,其它執法部門不再重複處罰、卸載。各級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各司其責,共同開展治理工作。

(三)總結和長效治理階段(從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從第三階段起,路麵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轉為日常治理,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抓好經濟調節、道路運輸市場整頓的後續工作,確保長效治理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為規範管理和有利於接受社會的監督,執勤點統一懸掛“廣東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執勤點”的牌子,並公布處罰標準和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投訴電話等,接受谘詢和監督。同時,執法人員必須著裝整齊,佩帶執法證件,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同時交通公路部門、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超限超載的認定,必須經科學檢測,嚴禁以目測或憑經驗對車輛超限超載進行判定。交通公路和公安部門在實施卸載、處罰的程序和尺度要嚴格按《廣東省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執行。

(二)為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市政府將組織力量,集中打擊貨運“黑車”,聯合駐地部隊,打擊“假軍車”,規範運輸行為,促進公平競爭。同時,出台鼓勵道路貨運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運輸業主守法、誠信、規範地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發揮市場機製和政府調控兩方的調節作用,確保運輸價格處於合理的水平。

(三)組織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要正確處理好“四個關係”:一是要處理好治理工作與經濟發展的關係。不能因為治理而影響和製約經濟發展。二是要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做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貫徹和落實。三是要處理好與車主、貨主的關係。治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法製意識和服務意識。通過治理,創造良好的運輸環境,使運價趨向合理,運輸成本降低,讓車主和貨主能夠獲得合理的運輸經濟效益。四是要處理好執法與管理的關係。不能單純以治代管或罰款了事,要規範收費行為,嚴禁在治理工作中違反規定

亂收費。要積極探索法律的和經濟的手段,堵疏結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亂。

2、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執法水平。交通公路、公安部門要組織廣大幹部職工,特別是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教育和培訓活動,讓他們全麵了解中央和省的精神,掌握政策,為治理工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奠定基礎。

3、加強信息通報與溝通工作。各地在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期間,要實行值班製和信息報告製度,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和各組成部門,要明確有關工作的負責人和聯絡人,加強信息溝通與交流。對治理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運輸價格變化情況、幹線公路上的貨車流量情況、煤糧油等國家重要物資的運輸情況和價格波動情況等,要及時收集、分析、研究和解決。對於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以便及時妥善解決,避免事態擴大,確保這次全國治理超限超載車輛工作的順利實施。

4、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罰款和行政事業性收入上繳國庫。在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期間,對當事人作出的罰款處罰,由當事人到執勤點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交罰款;執勤點因交通不便等原因,當事人向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財政部門通知指定銀行派員到執勤點收取罰款,並必須統一使用

財政部門的罰款專用票據。

如果國家和省政策、措施有變動,本方案將順應調整。

附件:《治理超限超載車輛執罰標準》

治理超限超載車輛執罰標準

一、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超限超載行為

①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

軸計算,三聯軸按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在集中整治期間,交通公路部門主要負責第①至⑤種情形的認定和查處;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⑥種情形的認定和查處。

二、執罰方式和標準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交通公路、公安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必須堅持卸載與處罰相結合,對於車輛第1次超限超載且能主動卸載的,要以教育為主,不予罰款、不收取公路補償費,但應在車輛道路運輸證的附頁上進行超限超載違章登記,並將車輛違章情況抄告車籍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車輛超限超載超過2次(含2次)的,除實施卸載和登記外,交通公路部門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對單車處以每次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單車每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超載30%以上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還可同時對車輛所屬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將超限超載車輛違章情況抄告車籍地交通部門,由交通部門按照本方案有關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