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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7-05 09:37:1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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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交〔2021〕6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港務局,省公路事務中心、省航道事務中心、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省港航集團有限公司:

為更好地適應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新要求,促進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更科學、使用更規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廳製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7月1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東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工作,規範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下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由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條件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清單、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並經建設單位同意後,在項目建設成本中據實列支,嚴禁挪用。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製工程概(預)算時,應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製辦法及廣東省的相關補充規定,計列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時,應分別確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以總價形式單列作為固定報價,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並分別包含在招標控製價和投標報價中。安全生產費用應以招標控製價所包含的全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公路工程量清單第100章至第900章費用之和,扣除安全生產費和機電工程設備購置費;水運工程為一般項目、單位工程和計日工項目之和,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費)為計算基數按規提取,提取標準不得低於1.5%(不含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工程專項交通安全維護費),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於2.0%。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行業、廣東省有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具體使用範圍和計量辦法。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增加安全生產費用,並在安全生產費用清單中增加相應項目及費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中標後,按照安全生產費用清單(詳見附錄)申報子目、價格及數量,由監理單位審核後,報建設單位批準。施工過程中,經建設單位批準,清單子目明細可動態調整。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應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設置、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風險(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谘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以下費用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一)《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製辦法》《水運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製規定》及配套定額中已包含的在實體工程正常施工作業或合同工程量清單其他子目綜合單價中應予以考慮的相關安全措施費用;

(二)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已經單列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費用。

(三)投標文件中承諾的設備進場產生的首次檢驗檢測費。

(四)施工機械、設備的購置費、維護及保養費。

(五)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六)考核獎勵費用。

(七)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發生後所產生的救援、善後等相關費用。

(八)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支出的費用。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約定,若施工單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對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整改的,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委托其他單位代為整改,相關費用在支付給施工單位的費用中扣除,並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受委托單位。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製訂季度(月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報監理單位審批,同意後實施。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施工單位季度(月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對照安全生產投入明細表及有關票據、照片、視頻等有關憑證,與現場實物逐一核對簽認。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及時核實非實物性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並留存圖片、視頻等資料作為審核計量的依據。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理,監理情況應納入監理季(月)報。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書麵報告,並有權拒絕計量支付審核。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台賬,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環節的監控資料和有關票據憑證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總包單位依法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單位施工的,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不得拖欠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分包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措施投入不足的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配足。安全生產費用不得轉嫁由勞務分包隊伍承擔。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支付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30%,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款在後續工程計量中分期(次)扣回。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幹相結合的方式。能夠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幹、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但該部分費用合計應控製在合同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30%以內。

第二十四條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的憑證包括發票(或收據)、工程確認單、工程結算單、機械設備台班結算單、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現場確認影像等。所有憑證由施工單位彙總,報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建設單位審批。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根據每一計量周期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按照合同文件規定,編製安全生產費用工程量清單計量申請表(附相關憑證)和下期使用計劃,報送駐地辦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工程管理員審核。駐地監理工程師收到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申請表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計量申請的審核,核實無誤簽字報總監辦再審核,通過後報建設單位審批。建設單位應對經監理單位審核通過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申請進行審批,同意後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因設計變更造成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總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差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批複變更金額和規定提取比例同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支出超過合同約定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依據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超出部分由施工單位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條  工程交工驗收後,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總額少於工程量清單中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經監理單位核實後,未計量部分(除變更費用外)原則上不再支付。

第六章  安全生產費用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計量支付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跟蹤審計機構應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開展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時,應認真審查招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費用清單、投標報價、計量支付規則等有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提取、使用等情況的檢舉、控告和投訴,並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日常養護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