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港務局,省公路事務中心、省航道事務中心、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省航運集團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橋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壓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統一和規範質量監督工作行為與尺度,強化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廳製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8月28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含監控量測)等業務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製定本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相關製度和技術政策,完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技術規範體係,開展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抽查,定期組織本省質量監督人員業務培訓,協調處理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並具體承擔本辦法明確的國家和省管重大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港口、港務主管部門,下同)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督促落實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管理的相關製度和技術政策,定期組織本轄區質量監督人員業務培訓,具體承擔本辦法職責分工明確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委托其下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職責範圍內實施質量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製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推行信息化管理、推進係統互聯和數據共享、整合監管平台等措施,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優化服務質量。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從業單位應積極應用信息化技術,優化工程建設施工管理手段,提高工程建設質量水平。
第二章 質量管理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從業單位、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係,製定質量管理製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目標保障機製;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對從業人員(含作業工人)實行實名製管理。
第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行質量責任終身製。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責任機製,嚴格落實質量責任製,應當書麵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落實崗位責任登記製度,按照規定填報工程質量責任登記表並納入工程檔案,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從業單位的相關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縮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周期,不得壓縮初步設計批複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確要縮短批複確定或者合同約定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論證結果應當滿足質量控製標準,並向初步設計批複單位報備。建設單位和參加論證的專家對論證意見及結果負責。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規定和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程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商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或者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工程現場設置項目建設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建設經驗、管理能力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辦公設備、設施;建設單位也可按照規定選擇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代建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派駐工程現場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及資格條件報送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於委托代建項目,應當同時書麵報送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之間各自的管理範圍、權限與職責。
對於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公路工程項目和大型水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管理經驗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2個以上對應高速公路、含特大橋梁或特長隧道公路工程項目和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經曆;技術負責人應當熟悉和掌握公路、水運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具有相關專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至少擔任過2個類似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工程、計劃等關鍵崗位負責人;分管質量的負責人應當熟悉和掌握公路、水運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至少擔任過1個類似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質量等關鍵崗位負責人。
對於普通國省道、幹線公路工程項目(不包括含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公路工程項目)和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技術負責人和分管質量的負責人應當熟悉和掌握公路、水運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一般要求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至少擔任過1個類似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工程、計劃、質量等關鍵崗位負責人。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目標、質量管理責任和要求。從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及質量的關鍵人員、施工設備等方麵的合同履約管理。合同中列明的管理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書麵同意,調整後的管理人員,其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計劃組織開展質量檢查,督促被檢查單位整改存在的質量問題或者隱患,舉一反三加強建設管理,完善製度機製,防止同類問題在項目內重複出現。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後及時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合格並完善相關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試運營)。
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檢測,依據檢測結果、存在問題處理情況,並結合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設計單位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等,出具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中應當說明檢測(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或者其委托的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發現問題整改處理情況。建設單位應當將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連同設計單位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在項目交工驗收前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公路和航道工程試運營期屆滿、港口工程投入使用後1年內無法組織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可提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質量專項驗收。工程竣工質量專項驗收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另行製定。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投入試運營屆滿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完成工程質量用戶滿意度調查工作,調查工作報告在工程竣工質量鑒定申請時一並提交。
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工程竣工質量鑒定申請前,建設單位應當結合養護檢測工作計劃等,委托符合竣工檢測資質要求的試驗檢測機構對工程進行全麵檢測,組織相關單位對存在問題或者缺陷進行全麵整治並驗收,保證工程質量符合竣工驗收要求。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質量、設計質量負責,對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加強勘察設計工作過程質量管理,保證勘察、設計工作深度和質量。勘察單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應當滿足工程設計的需要,設計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交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的設計文件。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和後續服務工作,保障設計意圖在施工中得以貫徹落實,及時處理施工中與設計相關的質量技術問題。
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前,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文件(含變更文件)實施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達到使用功能等方麵進行綜合檢查和分析評價,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並對其意見或者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設立現場質量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製度,配備工程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落實工程施工質量責任製。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施工,對原材料、混合料、構配件、工程實體、機電設備等進行檢驗,按監理程序進行報檢,檢驗合格才能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執行質量控製標準與程序,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質量自評,質量自評後應向監理申請報驗,自評或者報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工、返修處理;對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工程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標準和合同文件開展工程質量管理、檢查、檢測和驗收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監理單位對可能危及結構安全或存在重大隱患的質量問題,應當下達停工令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存在上道工序未按照規定報經監理驗收批準便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應當嚴令製止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前,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規範要求,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證,結合日常監理情況和交工驗收檢查、檢測情況,科學、公正、全麵對所負責監理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或者評估,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並對其評定或評估報告結論負責。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規範分包行為,並對各自承擔的工程質量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合同範圍內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設置符合規定和滿足施工質量管控需要的工地試驗室,配備符合要求數量、資格條件的試驗人員和相應的試驗、檢驗和檢測儀器設備。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的試驗檢測機構(以下稱為母體試驗檢測機構)授權設立。
公路水運工程可推行現場監理與監理工地試驗室分設模式,由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定具有符合資質條件的第三方試驗檢測機構設立工地試驗室,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監理的全部或部分試驗檢測工作,可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建設單位的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母體試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根據工程現場管理需要或者合同約定,對負責組建的工地試驗室進行授權。工地試驗室應當在核定的試驗檢測參數範圍內開展試驗檢測活動,隻可為本檢測合同段的工程項目提供試驗檢測服務,不得對外承攬試驗檢測任務。
第二十五條 工地試驗室應當在本合同段工程正式開工前組建完成,通過建設單位考核並書麵批準後方可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工地試驗室未經建設單位考核批準設立前,其試驗檢測工作可由母體試驗檢測機構或者外委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試驗檢測機構完成。通過建設單位考核批準的工地試驗室應當報備負責項目質量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六條 對於數量少、檢測費用大、試驗周期長、技術要求高的試驗檢測項目,可以由建設單位統一委托檢測檢驗,但應當在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施工、監理單位共同約定,並報備負責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七條 向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服務的試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和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對於同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同一家試驗檢測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建設、監理、施工的多方試驗檢測委托,管理與被管理單位須回避同一家檢測機構,但沒有接受建設或者監理單位委托試驗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可接受多家施工單位委托開展試驗檢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向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提供服務的試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所出具以及由其授權設立工地試驗室所出具的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其設置的工地試驗室和所委托的試驗檢測單位的管理。
建設單位對其考核通過的工地試驗室工作質量負管理責任;試驗檢測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其所設置的工地試驗室的工作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責,接受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單位的管理,主動配合相關單位的抽樣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條 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資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證工程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禁止篡改、偽造工程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工程檔案並及時移交。
施工、監理單位應及時、真實、完整地記錄施工、監理過程質量管理、檢驗檢測等情況,收集和歸檔施工、監理過程產生的質量保證資料,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質量管理資料。對於工後無法準確檢測其成品質量的隱蔽工程,以及地質條件複雜或者結構複雜的工程重點部位,施工單位應當保留影像資料,並建檔保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等,科學、規範、公正地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者阻撓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精簡高效、專業結構合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體係、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製度,落實監督管理工作責任,推進監督工作標準化、執法檢查規範化,提高質量監督工作水平。應配備與本地區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規模相匹配的專職質量監督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現場執法的人員應當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製定質量監督人員年度培訓計劃,開展質量監督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原則上每3年對質量監督人員輪訓一次,提高質量監督人員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有關部門保障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配備質量監督檢查所必要的檢測設備、執法裝備,將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監督抽檢或者聘請技術專家等專項費用、裝備設施保障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實施質量監督的工程建設項目:
1.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廣州、深圳市負責招標或者指定投資人的建設項目除外):
(1)國高網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2)由省政府或者其組成部門負責招標、指定投資人的省網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3)含有單跨跨徑大於500m橋梁、長度大於3000m過江(海)隧道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2.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如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不含深圳、汕頭、湛江市行政區域和廣州港轄區建設項目):
(1)沿海10萬噸、內河3千噸級以上的碼頭工程;
(2)建安費1億元以上的船閘、船塢工程;
(3)Ⅲ級以上且主體工程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航道整治工程。
3.上級主管部門委托或者指定監督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
(二)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質量監督的工程建設項目:
1.廣州、深圳市負責招標或者指定投資人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相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2.深圳、湛江、汕頭市行政區域內以及廣州港轄區的水運工程由相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3.其他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省交通運輸廳直接實施質量監督管理以外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對其中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由負責招標、指定投資人或建設管理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4.上級主管部門委托或者指定監督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
(三)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細化本轄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職責、分級。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登記表;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複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三)施工、監理合同及招投標文件;
(四)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人員、質量保證體係等文件;
(五)本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其派駐工程現場的項目管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等的書麵授權委托書、質量保證體係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實行項目監督責任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明確專人或者設立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組,組織實施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中應當明確監督人員、內容和方式等。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或者開工手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辦理完成施工許可或者開工手續之日起(水運工程自取得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或者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采取隨機抽查、備案核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對從業單位實施監督,每年至少對所受理監督的在建工程項目開展一次監督檢查。針對質量薄弱環節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對工程管理薄弱的項目、合同段和信用較差的市場主體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增強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專業社會機構或者聘請專家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輔助開展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事務性工作。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製定年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規定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等。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從業單位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從業單位質量責任落實及質量保證體係運行情況;
(四)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情況;
(五)主體結構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
(六)建設單位質量管理實施情況,及其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關於各類工程質量信息的符合性情況。
第四十二條 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檢查人員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質量問題的,應當當場提出檢查意見並做好記錄。質量問題較為嚴重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形成書麵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 從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四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製定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製度,及時、如實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及時組織事故搶救,組織或者參與事故調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提交交工質量核驗申請、交工報告及相關材料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核,並在此基礎上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證性檢測,出具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
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應當包括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組織、質量評定或者評估程序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以及工程質量驗證性檢測結果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備相應驗證性檢測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與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無隸屬關係或者其他關聯關係、具有相應能力等級的第三方試驗檢測機構負責相應檢測工作,檢測所需的費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十八條 承擔驗證性檢測工作任務的試驗檢測機構應當編製《驗證性檢測工作方案》,並報送負責項目質量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屬於企業投資的港口工程除外)竣工驗收或者質量專項驗收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擬定的驗收工作計劃,在審查建設單位提交的有關質量證明文件的基礎上,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複測和核查,並出具項目工程質量鑒定報告,明確工程質量水平。
工程質量鑒定報告應當以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為參考,包括交工遺留問題和試運行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整改、是否存在影響工程正常使用的質量缺陷,以及工程質量用戶滿意度調查和工程質量複測結果、鑒定結論等情況。
第五十條 承擔竣工鑒定質量複測工作的試驗檢測機構,應當編製《質量複測方案》並報送質量鑒定單位。
第五十一條 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者質量專項驗收的公路水運工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組織驗收前,對項目建設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全麵總結,出具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第五十二條 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應當將項目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和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提交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如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舉報、投訴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數據的統計分析,建立健全質量動態信息發布和質量問題預警機製。各參建單位應當配合完成各項數據的彙總統計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健全質量信用評價體係,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信用評價管理,並按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違法違規信息公開製度,將從業單位及其人員的失信行為、舉報投訴並被查實的質量問題、發生的質量事故、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拆除重建、結構性修複或者加固改造等集中實施的大型專項養護工程參照本辦法實施,其他養護工程和應急搶險(災毀)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實施。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和省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省交通廳於2003年發布的《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辦法》(粵交基函〔2003〕13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