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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公路事務中心 部門文件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7-24 11:50:4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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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交〔2020〕5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港務局,省公路事務中心、省航道事務中心,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引導和激勵從業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安全監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廳製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管理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7月13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引導和激勵從業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高行業安全監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包括農村公路)在施工期間開展平安工地建設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平安工地,是指項目從業單位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以實施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為途徑,施工過程以風險防控無死角、事故隱患零容忍、安全防護全方位為目標,推進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與施工作業規範有序的有機統一,是不斷深化平安交通發展的重要載體。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其中施工、監理單位是指現場的項目部、總監辦。

第四條  平安工地建設管理主要包括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施工過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等。

第五條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製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的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見附件1)。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係,按照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化等相關標準,開展安全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管控和施工班組管理標準化建設,實施從業人員實名製管理,實現安全管理程序化、管理手段現代化、現場防護標準化、風險管控科學化、隱患治理常態化、應急救援規範化、班組管理係統化,並持續改進。

第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在項目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確。從業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所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人員、設施設備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製定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並進行公示。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結果應作為合同履約考核內容,每年定期向建設單位報送。

第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以施工方案、施工現場和施工班組為重點,嚴格施工場地布設、“兩區三場”(辦公區、生活區、預製場、混凝土拌和場、鋼筋加工場)建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施工方法與工藝、應急處置措施等環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

第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項目從業單位應當全麵開展風險辨識,按規定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依據評估結論完善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及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行常態化、閉合管理,防範化解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項目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告知(預警)、整改、評估驗收、報備、獎懲考核、建檔等內容,逐級明確事故隱患治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按照規定對隱患排查、登記(報備)、治理、驗收、評估、銷號等全過程予以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其中涉及民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及特種設備等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向相應的主管部門報備,並嚴格按照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專項方案製定、整改治理、專項驗收與評估、申請銷號。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製定相應的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依法建立項目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工程現場兼職的、具有一定專業能力的應急救援人員,定期開展專業培訓。結合工程實際編製應急資源清單,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更新。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是平安工地建設的實施主體,應當確保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滿足《標準》要求。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情況向監理、建設單位申報;施工過程中,當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監理單位提出複核申請。自合同段開工後到交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要求,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設情況自查自糾,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自我評價,對扣分較多的指標及反複出現的突出問題,應當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完善,及時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並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季度自評結果報監理單位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平安工地建設作為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告建設單位。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對照《標準》要求,每季度對監理範圍內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設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合同段整改,並抄送建設單位;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應當責令停工,並報告建設單位,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向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麵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是施工、監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的主體,對項目平安工地建設負總責。應當建立項目平安工地建設、考核、獎懲等製度,將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平安工地建設情況納入合同管理,加強過程督促檢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要求,在項目開工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每半年對項目所有施工、監理合同段組織一次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對自身安全管理行為進行自評自糾,建立相應考核評價記錄並及時存檔;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核結果以及施工過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及時通過平安工地建設管理係統,向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六條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將平安工地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在製定年度安全督查檢查計劃時,應當將所管轄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情況作為重點內容,每年對管轄範圍內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平安工地建設情況組織一次監督抽查,同時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情況,抽查不少於10%比例的施工、監理合同段,抽查應當覆蓋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項目。監督抽查重點應當包括項目建設單位考核評價工作的規範性、安全風險防控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實施情況、安全標準化的落實情況和施工班組建設情況等。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項目要加大抽查頻率。

第十七條省公路事務中心、省航道事務中心、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公路水運工程,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年度平安工地評價考核,省公路事務中心、省航道事務中心、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協助。其它公路水運工程的年度平安工地評價考核由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平安工地建設考核評價結果以對照《標準》的評價得分體現。評價得分按照百分製計算,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級,評價得分70分以上為合格,低於70分為不合格。施工、監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整改,經整改自評合格後向建設單位提出複評申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複評,複評仍不合格的施工、監理合同段應當全部停工整改,並及時向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平安工地建設管理的督導力度,對存在平安工地建設流於形式、考核弄虛作假、評價結果不合格等問題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整改、重新考核,並在信息係統中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應當通報批評,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以及施工、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施工作業,應當責令停工整改、掛牌督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從業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安全生產信用不良記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總結分析本管轄範圍內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情況,並可將平安工地建設成效顯著的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段、監理合同段樹為年度典型,及時推廣經驗,加大宣傳力度,發揮標杆引領作用,並通過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二十一條具備以下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申請為省級平安工地建設年度典型:

(一)各單位組織的曆次考核評價結果得分均在90分以上,且被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樹為年度典型;

(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滿足規定要求,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全麵推行;

(三)建設項目年度完成實體工作量10%以上且累計完成實體工作量30%以上;

(四)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目標明確、措施可行、組織得力、經驗突出,開工以來未發生過一般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當年度未發生過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參與當年度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在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綜合監督檢查的項目,其綜合評分高於同一組織部門所有檢查項目綜合評分的平均分;

(六)項目建設單位自願提出申請,並經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

第二十二條省交通運輸廳結合工程建設項目行業監管情況,按年度擇優樹立省級“平安工地”典型項目,並予以公開。瞞報、被舉報並經核實,或者媒體曝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將取消省級平安工地典型。

第二十三條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通過交通運輸部統一建立的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係統,將上一年度本管轄範圍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情況總結報告、監督抽查情況(見附件2)、經公示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及省級典型建設項目申請資料與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意見(見附件3)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直接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平安工地建設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0年7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