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消防局]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申請消防
來源:本網
時間:201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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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複印件;
4、消防安全製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加蓋單位公章並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5、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加蓋單位公章並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6、自動消防係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7、由申請人自行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提交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對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及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8、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場所的平麵布置圖、審核意見書複印件、消防器材配置數量說明等);
*9、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