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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17-03-24 10:50:2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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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2008版《認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況,且有關部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做出處罰決定的,仍按2008版《認定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認定機構5年內不再受理企業認定申請的處罰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關於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複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同時廢止。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2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