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廣州企業,是指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注冊設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與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所指廣州企業到廣梅產業園投資是指廣州企業在廣梅產業園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企業&)並在廣梅產業園內開展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活動(含園區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廣州市財政每年安排 1.5 億元對口幫扶梅州專項資金,優先用於梅州穗梅投資基金貼息,貼息後剩餘資金由廣州對口幫扶梅州指揮部按照《廣州市對口幫扶梅州市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穗財建〔2014〕175號)的規定和程序統籌安排使用,可用於支持廣州企業在廣梅產業園的投資項目建設及設立企業的運營,主要用於:
(一)2015-2017年,對廣州企業在廣梅產業園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5000萬元的工業投資項目(含其在廣梅產業園控股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補助,支持額度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5%,申報補助時間為項目竣工投產當年或下一年。
(二)2015-2017年,對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園區企業,以2014年的主營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超過新增主營業務收入的2%給予物流開支補貼,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向廣梅產業園管委會提出書麵申請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廣梅產業園管委會審核後,報廣州對口幫扶梅州指揮部審定並撥付補助或補貼資金。
第五條 發揮梅州穗梅投資基金的作用,采用股權投資、項目貸款等方式支持廣梅產業園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廣州對口幫扶梅州專項資金按投入項目的資金額對梅州穗梅投資基金投入項目給予固定收益貼息。
第六條 到廣梅產業園投資的國有企業,若其在廣梅產業園的投資項目產生了經營虧損,經廣州市或廣州市有關區國資部門核定後,可不納入企業考核範圍。
第七條 生產基地從廣州市遷往廣梅產業園的廣州企業,其原有在廣州市的廠房若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優先納入城市更新範圍,並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實施改造,享受廣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優惠政策。
第八條 廣州企業因發展需要落戶&梅興華豐&產業集聚帶等梅州市8個縣(市、區)產業園區的工業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或者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